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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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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周奕丰、王羽跃、蔡红兵、林少韩、卢晓青、崔毅、温和、廖锐浩出席现场会议,董事殷付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3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现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和研究,拟增加对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投入;同时,依据公司业务经营中的实际需求,增加“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因此,拟相应调整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由“不超过220,000万元(含22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由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 投入 220,000万元,调整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 投入23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临2018-14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共计发行不超过2,450万张(含2,450万张)。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1)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3)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4)派送现金股利:P1=P0-D;

(5)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

P1:指调整后转股价;

P0:指调整前转股价;

N:指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A:指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指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指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当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和研究,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同时,鉴于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2018年9月30日,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发生变化。因此,相应对本次可转债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临2018-049)、《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2018年9月30日,公司根据截至基准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重新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本次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出具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23-00151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因此,对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制定了填补措施。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临2018-145)。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全体董事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均需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临2018-146)。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9、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1-9项议案涉及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18年12月3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144)。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出席监事5名,其中,监事徐增、张鹏、徐燕参加现场会议,监事周建国、王庆山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增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现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和研究,拟增加对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投入;同时,依据公司业务经营中的实际需求,增加“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因此,拟相应调整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由“不超过220,000万元(含22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由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 投入 220,000万元,调整为“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 投入23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15,000万元。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临2018-148)。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共计发行不超过2,450万张(含2,450万张)。具体发行规模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可转债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1)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2)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3)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4)派送现金股利:P1=P0-D;

(5)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

P1:指调整后转股价;

P0:指调整前转股价;

N:指送股或转增股本率;

A:指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指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指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当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本期可转债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的专项账户。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和研究,拟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同时,鉴于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2018年9月30日,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发生变化。因此,相应对本次可转债预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临2018-049)、《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鉴于本次发行的申报基准日变更为2018年9月30日,公司根据截至基准日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重新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报告出具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第23-00151号)。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因此,对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和完善。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制定了填补措施。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临2018-145)。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临2018-146)。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4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96)、《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文件。

现结合公司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经公司慎重考虑和研究,拟增加对募投项目“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的投入;同时,依据公司业务经营中的实际需求,增加“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因此,拟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调整前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鸿达兴业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及相关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计划投资的金额,缺口部分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解决。

2、调整后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调整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142)、《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本次调整后的可转债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现将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于2019年5月31日实施完毕,分别假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可转债尚未转股和全部可转债于2019年11月30日完成转股。上述发行实施完毕的时间和转股完成的时间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和本次发行方案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债券持有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5,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净额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3.40元/股(该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同时考虑除权、除息调整或者向下修正等情形后确定。

5、假设2018年全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17年持平,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00,488.29万元和99,437.58万元。公司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17年基础上按照0%、10%、-1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假设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金额与2017年相同,即28,430.05万元,且于2019年5月实施完毕。2018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仅为预计数,不构成对派发现金股利的承诺。

7、2018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8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实施金额+2018年股票期权行权增加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018年公司回购股份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019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9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实施金额+可转债转股(如有)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8、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不考虑本次可转债分拆增加的净资产,也未考虑除净利润、利润分配和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11、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也不考虑除上述假设之外的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1、上述测算中,基本每股收益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2、总股本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二、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本次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公司应对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一)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公司将持续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提升,进一步完善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互相制衡、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加强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三)加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公司主营业务,可有效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稳步提升营业收入。此外,公司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运营能力和综合实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公司不断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开拓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增强公司中长期发展后劲,扩大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扩大市场份额。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本次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5,000万元(含2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实施。

2010年11月3日,中谷矿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聚氯乙烯、60万吨烧碱、配套100万吨电石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备案的批复》(内经信投规字[2010]439号)。

2011年1月27日,中谷矿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PVC、60万吨烧碱产业综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11]27号)。

目前中谷矿业已建成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30万吨烧碱和50万吨电石生产装置及配套公辅设施,并由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了《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60万吨PVC、60万吨烧碱产业综合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通知》(鄂环监字[2016]40号)。

2017年12月11日,中谷矿业向蒙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提交《关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中谷矿发[2017]58号),中谷矿业项目一期30万吨PVC、30万吨烧碱、50万吨电石已建成投产,申请完成项目剩余工程,不受原批复有效期限制。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鄂托克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别出具文件(蒙西经字[2017]66号、鄂经信字[2017]340号、鄂经信字[2018]9号、内经信投规字[2018]62号),确认了“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为“60万吨聚氯乙烯、60万吨烧碱、配套100万吨电石及电石渣综合利用项目”的续建项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继续用于该续建项目的投资。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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