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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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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增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新老划断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强制退市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重大违法退市新规终于落地。昨日晚间,上交所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同时还相应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予以发布。

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违法退市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根据《决定》,此次上交所的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证券重大违法方面,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新规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明确新老划断

上交所同时明确了此次新规的“新老划断”,尤其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则特别具有“杀伤力”,即《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一是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下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