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8月21日《上海证券报》及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同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246,763,927.66份
(五)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006元
(六)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4,615,450.00份
(七)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1月22日
(九)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82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0月25日
3、发售日期: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
4、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5、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6、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直销e网金。
②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8、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46,672,793.4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46,672,793.41份;利息结转份额91,134.25份,总确认份额为246,763,927.66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8年10月23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46,763,927.66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22,148,477.66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4,615,450.00份。
9、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8年10月23日验资完毕,2018年10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10月25日获得《关于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18】2465号)的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0月25日
1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46,763,927.66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将于2018年11月2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详细信息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18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上的《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1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价值基金(基金代码:501310)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615,450.00份(截至2018年11月15日)
6、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2,975户,其中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92,309份;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92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75,948.20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8年11月15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24,615,450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999,36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32.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6,616,090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67.5%。
2、截至2018年11月15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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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截至2018年11月15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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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31个部门,包括:研究部、国内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中心(西部、北方、东部、南方)、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产品开发部、专户营销部、互金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营销管理部、战略规划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研究部: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国内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投资国内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和调整。
机构投资部:负责专户资产帐户等非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QDII公募基金资产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主动和被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固定收益部:主要职责是搜寻债券投资机会,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债券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利率政策、相对价值、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构造、优化和管理,包括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跨资产研究;基金等资管理产品研究;负责投资组织策略开发与投资交易运作;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产品开发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特点,不断开发新的基金品种、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寻找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北方地区机构销售。
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在华东地区机构销售。
营销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商务拓展;互联网金融运维统筹;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互金策划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互联网金融内容产生;投顾支持;公司企宣。
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主要职能是负责向机构客户销售公募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为特定客户进行一站式服务,拓展客户资源、提高机构销售在公司和业内的市场份额。业务范围包括:公募基金销售、专项资产委托管理、QDII海外投资及为大型机构提供其他理财或投资咨询服务等。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销售渠道管理和维护;公募基金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会务管理。
客户服务部:负责Call 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专户营销部:负责向机构客户、高端个人客户和渠道销售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即专户产品),提高公司在业内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份额。
战略规划部:负责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协助管理层与股东间的沟通交流、牵头公司重大项目的开展。
交易部:负责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确认投资指令的有效性后加以执行;及时整理交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及时反馈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等。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与托管行核对帐目,定期公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负责基金绩效评估;负责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清算、咨讯所需电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备份;负责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负责公司内部办公电脑软硬件的配置、维护,信息集成系统的安装、开通与调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党群工作部:负责执行党总支各项工作要求;负责党总支各类文件及会议管理;具体落实相关党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开展。
监察稽核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负责公司内控的评估及相应制度完善,对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建议,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月华;021-38505888
截至2018年9月30日,我公司共有员工243人,其中博士及博士以上有7人,硕士143人,本科81人,专科及以下12人。
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63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198,797,027,399.57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海外中国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华宝服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生态中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量化对冲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10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万物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第三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港股通香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美国)和汇丰证券(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年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华宝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6月兼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3月兼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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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18年11月1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6元,基金份额总额246,763,927.66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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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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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境内股票。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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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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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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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6日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公告日期:2018年11月19日
(下转5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