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8-032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原“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为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业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传播新知,彰显人文,为阅读者提供最佳选择,打造中国优秀的中文内容提供商、优质的专业增值服务商、优异的文教网络运营商、优绩的文化战略投资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 原“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许可经营项目)。”
修改为“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相关的投资业务,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有效期至2023年 10 月20日);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出版物版权及物资贸易;新介质媒体开发与运营(不含其他许可经营项目)。”
3.原“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原“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5. 原“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6.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7. 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8.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不超过1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10%;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2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25%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2亿元、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20%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议公司单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二)对外融资
审议公司单笔金额2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三)委托理财
审议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2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1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四)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9.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0.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牵头负责。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11.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12.原“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以下”、“超过”、“不满”、“以外”、“少于”、“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原“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原“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以下”、“不足”不含本数。”
修改为“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1.原“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经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可代行部分董事长职权。”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2.原“第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第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原“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时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时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 对外担保
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原“第四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原“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6.原“第九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修改为“第九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四、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修订内容
1.原“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1亿元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10%。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2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25%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2亿元、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20%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第三条 经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办公会行使如下职权:
(六)董事长办公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1、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审批公司单笔交易金额1亿元以下的事项,或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及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其他事项(涉及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
2、对外融资
审批公司单笔金额2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5%以下的对外融资事项。
3、委托理财
审批公司单笔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2亿元以下、单笔非保本类委托理财金额1亿元以下,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
4、关联交易
(1)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次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次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2.原“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修改为“第五条 董事长办公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也可根据需要指定公司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3.原“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
修改为“第六条 董事长办公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与会人员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议。”
4.新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低于”、“以下”、“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依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上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8-033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知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0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0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2)。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2)。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2)。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传媒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2)。
5.《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长江传媒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5)。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8-034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20日,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收到表决票5份。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职工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公司监事至少一名应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第三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更换。职工监事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公司监事至少一名应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二、原“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副主席牵头负责。”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757 证券简称:长江传媒 公告编号:2018-035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2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2月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B座二十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6日
至2018年12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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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第九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已披露于同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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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B座1227室
(三)登记时间:2018 年 12月 5日(星期三) 上午 9:00一11:30、下午 14:00一16:30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邓涛、张晨
联系电话 :027-87679282;027-87673639
通讯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B座1227室
邮政编码 :430070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2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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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