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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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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2018-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8-09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26”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诉讼裁判(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 涉案金额:人民币21,702,869.5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或“被告二”)、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团”或“被告一”)因涉及与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担保”或“原告”)追债权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95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

2、被告一:黑龙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68号。

3、被告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与龙华路交汇处3单元25层8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案件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诉讼通知的公告》(临2017-026)。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

2、被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1,702,869.50元的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3、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由被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