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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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暨仲裁进展公告

2018-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18)京仲裁字第2213号《裁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33,803.97万元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易智软”)56.3401%的股权。2017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议案》,拟以现金25,524.91万元收购博易智软43.1154%的股权。2017年10月,公司以人民币3,050,079元收购徐晓东持有的博易智软0.5447%股份,公司与博易智软各股东分别签订了《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博易智软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微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8)及《关于继续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3.1154%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6)。

2018年6月1日,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与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6月13日对该案件予以受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百九十三万四千零一十一元六角三分)。本仲裁案最终定于2018年9月25日14时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八仲裁厅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收购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1)、《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重新组庭通知〉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1)及《关于收到(2018)京仲案字第1636号案件〈开庭改期通知〉暨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63)。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就申请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关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706,967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8年6月1日的违约金412,303.32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2,706,9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4、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5、本案本请求仲裁费55,088.08元,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71,619.66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口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尚未收到其他诉讼、仲裁文书,如收到其他法律文书,我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经初步测算,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10万元。

本仲裁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21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2018)京01民初673号

案件《起诉状》、《法院传票》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并表企业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基石”)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01民初673号的《传票》及《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卜丽君

被告: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7日,原告作为受让方与三位被告签署了《关于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至2018年8月31日,如三被告未能将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8.1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三被告同意按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估值人民币贰拾亿元的价格对归原告所有的标的股权(8.12%)进行现金折算,且三被告应在2018年9月10日前按现金折算价值即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肆拾万元(1.6240亿元)向原告支付。但三被告至今仍未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支付标的股权的现金折算价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依《关于北京能通天下网络技术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壹亿陆仟贰佰肆拾万元(1.624亿元);

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和相关保全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传票》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喀什基石于2018年11月28日就本合同纠纷案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区25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