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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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25 股票简称:铁龙物流 编号: 2018-027

债券代码:136064 债券简称:13铁龙02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7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28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30日

● 摘牌日:2018年11月30日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发行的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3铁龙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3铁龙02。

3、债券代码:136064。

4、发行主体: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7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1、根据《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7%。

2、每1手“13铁龙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37.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30.16元,扣税后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33.93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7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28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30日

4、摘牌日:2018年11月30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 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铁龙02”公司债券持有人。2018年11月27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年11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兑付、兑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前第2个交易日的16时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铁龙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创业大厦A座2716号

法定代表人:辛明

联系人:周毅

联系电话:0411-82810881

传真:0411-82816639

邮编:116001

(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辛志军、孙尹爱

电话:010-5902 6649

传真:010-5902 6670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王诗野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268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次本息兑付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