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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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赠资金到账的公告

2018-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抚钢 编号:临2018-074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赠资金到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9月20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为支持公司重整及后续发展,与公司签署了《资金赠予协议》。协议约定东北特钢集团向公司赠予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详见《公司关于受赠资金的公告》(临2018-043))。2018年9月27日,公司已经收到东北特钢集团首期赠予资金人民币3亿元(详见《公司关于受赠资金到账的公告》(临2018-045))。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再次收到东北特钢集团赠予资金人民币2.1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累计收到东北特钢集团赠予资金5.10亿元。本次受赠资金到账能够帮助公司顺利推进重整并改善财务状况,对公司发展和运营均存在重大的积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本次受赠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受赠资金不会对公司2018年及以后年度净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对受赠资金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 ST抚钢 编号:临2018-075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22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2)。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该公告“三、普通债权组”内容:该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比例抄录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公告内容:

“二、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968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951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6,162,174,263.8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50%。”

二、更正后公告内容:

“二、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968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951家,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 6,162,174,263.89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7.05%。”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该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抚钢 编号:临2018-07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2018年11月22日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

● 是否涉及权益调整:是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概述

2018年9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2018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抚顺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

2018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抚顺中院(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抚顺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抚顺中院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以公司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5.7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不超过74,360万股股票。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30,000万股最多增加到204,360万股(将根据经营类普通债权人对债权清偿方式的选择,由抚顺中院确认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数量,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有关费用,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二)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公司重整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简要情况如下(最终以抚顺中院裁定确认结果为准):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67,944.68万元,共3家债权人。

2、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总额为9.85万元。

3、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799,151.56万元,共计987家债权人。具体包括两类:(1)经营类普通债权,债权人共969家,债权金额共计149,061.32万元;(2)金融类普通债权,债权人共18家,债权金额共计650,090.24万元。

(三)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已申报的债权在经抚顺中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如下方案进行调整及受偿: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保留,十年内清偿完毕。

2、普通债权

(1)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① 全额保留,七年内清偿完毕,从第5年起至第7年,每年分别清偿30%、30%和40%;② 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③ 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金融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首先,各家债权人根据债权金额及对公司重整的贡献程度保留部分债权,由公司十年内清偿。其次,剩余的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12.626263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3、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四)公司经营方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公司发展将定位为“特钢更特”,紧紧围绕“品种、质量、效率、效益”为中心,坚持发展以高温合金、高强钢、高档工模具钢、特种不锈钢为代表的优势产品,在稳定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围绕中高端市场加大开发力度,并深入挖潜,降本节支来提升效益。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释放产能和降低成本,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公司将以更好的业绩回报股东和社会。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期限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抚顺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公司管理人向抚顺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抚顺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公司管理人将向抚顺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六)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10月30日,公司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管理人以书面方式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并提交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审计机构以书面方式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评估机构以书面方式作出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2号《决定书》,指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同时,公司管理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核查意见反馈表》。详见公司公告《公司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64)。

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均表决通过《抚顺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公告《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72)。

2018年11月21日,公司重整出资人组会议顺利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公告《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临2018-073)。

三、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受偿方案,公司清偿债权并获得豁免债务等与重整有关事项的财务处理可对公司2018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股票停复牌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办理登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股票划转等事宜。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上述事宜完成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交易。

四、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6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如果公司出现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出现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后,若公司存在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18年3月,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8年5月,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 备查文件

1、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

2、《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