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92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管理人作重整期间阶段性工作报告;管理人作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的说明;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管理人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及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仅一项表决事项,由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计2家。该2家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100%,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2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95,339,241.00元,占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420家。其中408家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97.14%,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该408家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合计2,025,165,268.59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84.06%,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柳州中院申请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1月24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93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8年11月23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2018年1月31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柳化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下午2:30在柳州市海关路8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一楼刑事审判第一法庭召开。会议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及出资人代理人共393人,代表股份数合计92,083,0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合计40,585,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出资人共374人,代表股份数合计51,497,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
二、 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5,096,6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70.69%;反对26,525,4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28.81%;弃权46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50%。
其中中小出资人表决情况:
同意26,279,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49.34%;反对26,525,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49.80%;弃权46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柳化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因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与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柳州中院申请裁定批准《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四、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