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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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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高送转指引
窗口期严防减持解禁套路

2018-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深交所则规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每10股送转分别达到或超过5股、8股和10股的,才适用于深交所《高送转指引》的规定。

同时,《高送转指引》还设置了例外条款。实践中,部分股本较小、业绩高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以及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但股价较高的公司,通过高送转可以达到扩大股本、增强流动性的效果,确有合理性。根据规则,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实施高送转,其送转比例可以不受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刚性约束的限制。不过,为避免每股收益被过度摊薄,规则要求上述公司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

合理吸收各方意见

记者观察到,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高送转指引》,内容与前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对于“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禁期届满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这一条,吸取了建议,增加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例外情形。

沪深交易所表示,采纳上述建议的主要考虑是,股权激励限售股占总股本比例较低,对于有较大股本扩张需求的公司,可能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连续多年不能推出高送转方案,也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愿。

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不少意见倾向于对高送转采取更加严格的界定和监管措施。对此,上交所认为,《高送转指引》已较为充分平衡了送转股的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过于严格的规定可能限制上市公司的股本管理空间,对上市发展和资本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从实践来看,经过近几年的监管引导,沪市高送转明显降温,2017年年报期间沪市高送转公司仅10家。市场对现行高送转的界定和监管逻辑已有共识。综合考虑,把握松紧适度的分寸,对现有监管尺度未做进一步收紧。

深交所则表示,考虑到公司扩张股本、增强市场流动性的实际需求,交易所对于未达高送转标准的送转股行为不强制要求执行《高送转指引》,为公司正常送转股份预留了制度空间,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决策股本扩张范围。但是,深交所将在日常监管中充分关注刻意规避高送转标准的送转股行为,结合公司业绩、股东减持及解限等情况,综合判断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