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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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目荣先生 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绿色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邮编: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编:518001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编:200002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编: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编:100005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邮编:100818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邮编:100010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邮编: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奥体中心北侧)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邮编:130118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邮编:215021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邮编:1000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至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或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邮编:010010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邮编:230081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8-19层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88号华泰证券一号楼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编:210019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邮编:150028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邮编:400023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
邮编:518034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邮编:430015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邮编:518033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邮编: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第0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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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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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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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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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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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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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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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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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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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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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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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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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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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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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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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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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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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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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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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户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户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客户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客户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客户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7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客户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5)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客户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7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客户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3、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而来。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6日《关于核准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96号)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8月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9日起正式生效。
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华宝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2018年11月27日起生效,原《华宝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此处一年按365日计算,一个月按30日计算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0=91,169.3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91,169.3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92,081.0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元
赎回金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的,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依法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二十)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下转1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