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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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6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并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视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33号],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上海分行”)

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

负责人:孙红英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乳集团”)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被告: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渤海石油”)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开平区银河路贾庵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景杰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2、案件事由

2017年8月1日,工大集团、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与大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金额为7.8亿元,期限24个月。工大高新、工大高总为上述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3、诉讼请求

(1)判令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偿还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复利为基数,按每年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判令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承担律师费15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承担。

(4)判令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按照与工大集团签订的《抵押合同》对工大集团提出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土地实现抵押权,并以拍卖抵押房地产、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全部债务。

二、判决结果

1、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8,0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

2、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万元。

3、工大高新、工大高总对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的上述第1、第2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大高新、工大高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和唐山渤海石油追偿。

4、大连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1项、第2项范围内以工大集团所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131,8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6,803元,由工大集团、黑乳集团、唐山渤海石油、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并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视公司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