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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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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8-1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1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11名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为兔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为了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调整后)》。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条款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宋为兔、梁润彪、丁喜梅、吴爱国、孙朝晖、戴继锋回避表决。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付永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定于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3名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邢占飞先生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调整后)》。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推出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申请解除限售的7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均合法、有效,根据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目前二级市场持续低迷,公司股价未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为了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提升投资者信心,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条款的修改决定,拟对七届十六次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以下称“《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回购股份的用途

原为:“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现调整为:“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60%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0%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20%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应该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361,111,111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9.08%。预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股份为216,666,667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5.45%;预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为72,222,22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82%;预计用作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的股份为72,222,222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82%。”

二、调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原为:“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股份。具体回购资金总额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现调整为:“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亿元(含7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13亿元),具体回购金额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其他合法资金进行回购股份。具体回购资金总额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三、调整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原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277,777,777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7.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现调整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回购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按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3.60元/股测算,预计本次回购的股份约为361,111,111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9.0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最终以回购期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四、调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原为:“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如下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管理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

(2)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实施的回购价格、回购时机、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注销回购股份、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

(4)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现调整为:“公司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或修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数量和金额、资金来源、回购用途的调整);

(2)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2、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如下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1)授权公司管理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账户;

(2)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实施的回购价格、回购时机、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回购股份的转让或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

(4)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3、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除对上述内容变更外,本次股份回购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仍将按照原股份回购议案实施回购,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5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本次涉及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68%。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9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1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且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2日,同意公司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64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63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2月4日上市。

5、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7月2日,同意公司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94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63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8月22日上市。

6、2018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68%。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1月22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18年11月22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现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且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5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56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68%,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一一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75名激励对象共计持有的2,6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一一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创造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推出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申请解除限售的75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均合法、有效,根据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数量、比例及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付永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付永礼先生的相关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情况。付永礼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任的职务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简历:

付永礼,男,196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厂长、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煤炭总监、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博源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付永礼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00万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8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7日

(七)出席对象:

1、于2018年12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调整〈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持股5%(不含5%)以下的股东。

3、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如下:

四、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采取现场或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8年12月13日9:00-11:30、14:30-17:00。

(三)登记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四)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在2018年12月13日17:00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4、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月青、杨祥

联系电话:0477-8139874

联系传真:0477-8139833

电子邮箱:yxny@berun.cc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邮 编:017000

(六)会议费用: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83”,投票简称为“远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4日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被委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名称/姓名(签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此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剪报、打印、复印件有效。

3、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10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及再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通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解除质押冻结后办理了质押登记,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博源集团所持公司的上述24,669.19万股股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解除了上述股份的司法冻结;同时,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解除了上述股份的质押。

二、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与博源集团核实,博源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24,669.19万股股份,因其对外担保办理续贷手续,继续质押给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3日。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止2018年11月23日,博源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2,491,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6%,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稷弘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稷弘立”)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300,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博源集团和中稷弘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54,792,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7%;博源集团和中稷弘立累计冻结(质押、司法)持有的公司股份1,353,091,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3%。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