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5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2号”文核准,共发行8,235万股,每股发行价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010.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087.53707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6,922.7629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11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7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一爆破工程一体化》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议案;2017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变更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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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工程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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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爆破工程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部分子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并经2018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工程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之子项目乌恰县萨热克铜矿年产3000吨现场混装乳化炸药地面站生产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爆破工程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部分子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之乌恰县分公司设立下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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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销该项目原实施主体乌恰县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母公司克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102902000011241(截止目前此账户无募集资金存放),公司、克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该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时作废。
2018年11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各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八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八名。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全票审议通过《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就上述募集资金专用的监管事宜签署五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五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以下简称“甲方”指甲方1、甲方2和甲方3)、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爆破工程一体化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席睿】、【李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8一066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四川雅化集团哈密德盛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四川雅化集团哈密德盛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9,840,195.60元现金收购四川雅化集团哈密德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德盛”)51%的股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2018-039、2018-040)。2018年11月28日,哈密德盛完成了更名及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营业执照》。本次工商变更完成后,哈密德盛公司名称变更为新疆雪峰捷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捷盛”),公司持有雪峰捷盛51%的股权,雪峰捷盛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64383158T
名称:新疆雪峰捷盛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煤田白石湖矿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注册资本:壹仟捌佰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混装炸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