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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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8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议题及其内容,较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时发生了变更。具体情形请查看本公司2018年11月16日披露的《更正公告》以及《关于变更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补充公告》;

除此以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其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B17地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帼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665,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750% 。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711,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153%。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95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59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520,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1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5,665,5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52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毅、邓洁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锋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锋股份召开的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2018年11月1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华锋股份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6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下称“《更正公告》”),将本《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变更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及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修改为《关于变更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B17地块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665,5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54.275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均为2018年11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711,1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38.4153%。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54,40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15.8597%。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新建20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95,665,52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