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8 证券简称:天海防务 公告编号:2018-121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号楼8楼培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占金锋先生(由于董事长刘楠先生因公出差,不能履行会议主持人的职责,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推选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占金锋先生担任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0,990,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1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0,934,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7,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肖永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290,972,4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937%;反对16,800股;弃权1,585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票4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权的95.9839%;反对16,800股;弃权1,585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周小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14: 30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10号楼8楼培训厅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 00至15: 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下午15: 00至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 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0,934,08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30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参加本次会议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6,7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59%。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本次会议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须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周小龙 律师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