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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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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纠纷调解将享受五大实惠

2018-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浦泓毅

证券期货投资者依法维权又增添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保障。未来,全国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将免费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将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昨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总结暨全面推进工作会”,部署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由试点转向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全面推进意见》)也于昨日公布。

根据《全面推进意见》,以后投资者进行纠纷调解将能够享受到五大“实惠”。

一是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调解申请将不收费。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向社会公布。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将不收取费用。

同时,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也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将把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二是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全面推进意见》明确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建立类案示范判决机制,投资者维权成本降低。所谓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的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

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以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该机制下,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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