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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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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相关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宜。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19年1月4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27/28。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52601155;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据此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二: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9年1月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7年12月6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基金运作情况等,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修订原基金合同事项。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1):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全文有关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进行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对原基金合同重点章节的修订

(一)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1、将“二、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2、删除“三、投资策略”中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增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如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对“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的修订:

(1)将投资债券的比例限制修订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将每个交易日日终资金头寸限制修订为: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删除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限制;

(4)增加有关国债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将有关投资限制的调整规定修订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2)、(9)、(12)、(13)、(14)条除外。”

4、将“五、业绩比较基准”修订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力争取得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以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短期债券指数,能够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未来,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或停止发布该指数,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本基金的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在“三、估值方法”中删除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方法,增加有关国债期货的估值方法如下: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三)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删除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披露要求,增加投资国债期货的披露要求如下: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三、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除与原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本公司还对原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赎回数额限制、风险揭示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表2。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

四、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正式转型为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正式转型日起,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于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发布华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及其开放日常业务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附表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1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