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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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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货币基金T+0 快速赎回业务变更垫资主体的公告

2018-1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0 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资。自2018 年12 月1日起,我司旗下货币基金的T+0 快速赎回业务的垫资主体由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货币基金T+0 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具体业务规则以投资者与销售机构实际签署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为准。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及最新公告,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