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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5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发售机构详见以下“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使用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成分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者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使用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者基金的申购、赎回,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5%。

1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都属场内份额。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12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6、各发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机构,或已有发售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公告。

17、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8、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0、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1、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认购代码:512273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270

场内简称:300低波

3、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9、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10、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4)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5)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12、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18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3、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将已冻结的网下认购所募集的股票解冻。

14、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15、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5%,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1)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5%,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5%=5.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5%)=1005.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5.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3%,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3%=2,4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3%)=802,4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2,4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沪深3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将也纳入认购清单。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