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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12-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中特别指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一、一般释义

二、专业释义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发行人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德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即“启动条件”),发行人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按下述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决策程序且实施后,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生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其中,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前述增持义务后顺位于发行人的股票回购义务,即在发生启动条件时,应首先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股票回购义务;在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或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尚未消失的情况下由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

(2)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的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③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回购股票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④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毕以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启动的条件尚未消失,则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股票实施情况后的3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措施,并于6个月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

⑤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股价再次达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不再重复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程序。

(4)信息披露

义务方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关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20%;②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数量的40%;③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5%的,本人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3)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4)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德峰承诺

(1)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①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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