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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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
2018年6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8-059),根据有关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需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公司股票将暂不复牌,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且公司予以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复牌。
2018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87号)。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逐项答复,同时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6月29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9日开市起复牌交易。
2018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鉴于本次交易原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因派出项目组经办人员发生变动,经审慎研究,同意更换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编号:临2018-078)。
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70%的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
本次交易尚需湖北省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体对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湖北省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相关批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8-09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与预案(修订稿)差异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年6月29日,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87号)要求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披露了《武汉东湖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文件。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与预案内容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差异对比表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报告书与预案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报告书与预案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
1、制作预案时,标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和评估工作,以及上市公司的备考审阅工作均尚未完成。报告书中披露的标的公司相关数据已经审计、评估,并披露了上市公司备考审阅的相关数据。
2、预案披露后,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为满足各交易对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并持续推进本次重组工作,经审慎研究,上市公司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调整。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后,东湖高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70%的股权,公司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福商贸”)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0%的股权不再纳入本次收购范围,多福商贸不再作为本次交易对方。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报告书与预案在披露内容和编排格式上也存在差异。
二、报告书与预案的主要差异
根据报告书的章节顺序,报告书与预案的主要差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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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8-09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8,913,041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上市,有关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万股新股。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9.20元,发行数量为91,521,73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41,999,980.4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15,999.3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19,483,981.0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7年11月29日到位,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010159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四)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及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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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认购股票完成股权登记之日(2017年12月6日)起,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12个月内不转让和上市交易。
2、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中所做承诺的履行情况:截至公告日,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立创五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硅谷天堂昌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严格履行承诺,未违规上市交易,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非经常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常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8,913,041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明细清单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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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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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介机构查核意见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对象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湖高新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光大证券对东湖高新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