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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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期债券为可续期公司债券,存在以下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
(一)债券期限及品种: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品种二基础期限为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品种的发行规模增加相同金额,单一品种最大拨出规模不超过其最大可发行规模的100%。
(二)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品种二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四)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五)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六)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八)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续期选择权、递延利息支付权以及赎回选择权等相关权利,则会造成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发行前,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986.43亿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债券发行前,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42亿元(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的一年利息的一倍。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三、债券属于利率敏感性投资品种。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波动可能使本期债券实际投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积极申请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五、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主体信用AAA级别的涵义为中化股份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债券信用AAA级别的涵义为本期债券信用质量极高,信用风险极低。由于本期债券的期限较长,在债券存续期内,如果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
六、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期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资信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资信评级机构网站(http://www.ccxr.com.cn)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时予以公告,跟踪评级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披露的时间不晚于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上述跟踪评级结果及报告。
七、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171.19亿元、234.31亿元、382.04亿元和477.45亿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5.07%、6.12%、9.29%和10.35%,主要由往来款、项目保证金、押金等组成。发行人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较大,尽管发行人一贯重视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但如果未来往来方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不利影响,可能会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八、经监管部门决定及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化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中化股份于2017年12月将所持有的中化资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资源香港”)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化诚新环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化资源香港为中化股份境外油气资产的主要经营主体,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化股份将不再持有中化资源香港的股份。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化资源香港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5,788,036.06万元、2,580,079.01万元;2016年,中化资源香港经审计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398,024.56万元、-223,226.91万元。上述股权无偿划转预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九、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
(一)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没有固定到期日,发行条款约定发行人在特定时点有权延长本期债券,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续期选择权时行权,会使投资人投资期限变长,由此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利息递延支付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条款约定,发行人有权递延支付利息,如果发行人决定利息递延支付,则会使投资人获取利息的时间推迟,甚至中短期内无法获取利息,由此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三)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条款约定,首个重定价周期末及以后每个付息日,以及因政策变动及其他因素导致本期债券无法分类为权益工具,发行人均有权提前赎回本期债券。如果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则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赎回投资风险。
(四)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可以有效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对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调整功能。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可续期选择权时不行权,则会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后续不行使可续期选择权会加大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波动的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后计入所有者权益,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一定程度的下滑。如果发行人在可行使可续期选择权时不行权,则会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上升。因此,本期可续期公司债券会加大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波动的风险。
(六)会计政策变动风险
2014年3月17日,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定义了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通过发行条款的设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将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核算。若后续会计政策、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使得已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重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上升的风险。
十、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披露提示
发行人已披露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详情请参见中国货币网网站。截至2018年9月末,发行人总资产为4,762.0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28.2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8.47%。2018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5,075.7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83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发行人总体经营状况平稳,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释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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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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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债券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1、2016年7月31日,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亿元债券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自行或委托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在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决定发行债券相关事宜。
2、本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00亿元公司债券及相关事宜于2018年6月8日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债券于2018年8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336号】文核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核准规模为不超过200亿元。
(三)本期债券基本条款
1、发行主体: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4、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基础期限为2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品种二基础期限为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本期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品种的发行规模增加相同金额,单一品种最大拨出规模不超过其最大可发行规模的10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与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9、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品种一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品种二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0、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1、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1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应当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13、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5、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 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6、付息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17、起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的起息日为2018年12月6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起息日为2018年12月6日。
18、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证登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9、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12月6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12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0、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2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23、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拟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28、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2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0、拟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1、新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均为AAA,符合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交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3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在监管银行开设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
3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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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1、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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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牵头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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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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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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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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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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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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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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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顾问: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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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
联系人:石琳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万柳桥甲3号宝隆大厦
联系电话:13910913592
传真:010-63259674
(七)本期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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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期债券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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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规定;
(三)本期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公司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四)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2018年6月30日,除下列事项外,本公司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名称为18中化01,代码为143582.SH),持仓面额为18,000万元;持有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名称为11中化02,代码为122124.SH),持仓面额为6万元;持有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名称为18金茂控股MTN001,代码为101800374.IB),持仓面额为5,000万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交易部持有中化国际(600500.SH)13,700股、盐湖股份(000792.SZ)4,100股、江山股份(600389.SH)122,315股。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持有中化国际(600500.SH)股票218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持有中化国际(600500.SH)股票62,400股,信用融券专户不持有该公司股票;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持有扬农化工(600486.SH)股票282,816股,自营业务股票账户及信用融券专户不持有该公司股票。
截至2018年6月30日,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化化肥(0297.HK)1,074,679 股,占其总股本的0.02%。UBS AG(持有瑞银证券24.99%股权)持有中化国际(600500.SH)109,115股,占其总股本的0.01%;持有扬农化工(600486.SH)755,809 股,占其总股本的0.24%;持有江山股份(600389.SH)700股,占其总股本的0.00%;持有盐湖股份(000792.SZ)455,490股,占其总股本的0.02%;持有中化化肥(0297.HK)37,484,773股,占其总股本的0.53%;持有中国金茂(0817.HK)28,686,505股,占其总股本的0.25%;持有远东宏信(3360.HK)14,959,223股,占其总股本的0.38%。
截至2018年6月30日,财务顾问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下转14版)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牵头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 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3层)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