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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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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12-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56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宗年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同意《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同意《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2018年限制性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

(2)确定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相关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在出现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在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7)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8)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9)为2018年限制性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0)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2018年限制性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

同意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的创新业务子公司与中电科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3位关联董事陈宗年、屈力扬、胡扬忠回避表决;

同意控股的创新业务子公司与中电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主要涵盖公司机器设备等租赁业务,全年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不含税)。

同意授权经营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在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许可的范围签署、修改、补充与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等,并办理与本次融资租赁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宜。

《关于控股的创新业务子公司与中电科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依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本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3,422,536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28.07%,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原因,依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部分2014年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回购注销,共计509,625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0.4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

《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09,625股。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9,227,270,473股减少为9,226,760,848股,注册资本将由9,227,270,473元减少为9,226,760,848元。依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仅考虑此次回购注销):

八、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决议。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57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书面通知,于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程惠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其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同意《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www.hikvision.com)等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满足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第三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等原因,公司决定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09,625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审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05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58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于2018年8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资监管机构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于2018年12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草案“特别提示”第二项、第三项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即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131,960,548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3%;当解锁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规定分批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可依法自由流通。

3、本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6514人,约占2017年底公司总人数的24.74%,约占2018年中公司总人数的21.84%。

现修订为: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即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本公司”或“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126,534,881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37%;当解锁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按本计划的规定分批申请解锁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可依法自由流通。

3、本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6,342人,约占2017年底公司总人数的24.09%,约占2018年中公司总人数的21.27%。

二、原草案“特别提示”第六项部分文字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现修订为: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三、原草案“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第九条部分文字

第九条 本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领域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共6,514人,约占2017年底公司总人数的24.74%,约占2018年中公司总人数的21.84%。

(一)本公司经筛选的高层管理人员,共6人;

(二)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中层管理人员,共141人;

(三)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基层管理人员,共432人;

(四)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特点和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确定,共5,935人。

现修订为:

第九条 本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范围主要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领域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共6,342人,约占2017年底公司总人数的24.09%,约占2018年中公司总人数的21.27%。

(一)本公司经筛选的高层管理人员,共6人;

(二)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中层管理人员,共134人;

(三)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基层管理人员,共434人;

(四)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经筛选的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特点和发展的需要等情况确定,共5,768人。

四、原草案“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次授予总量

截至本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60%。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数为131,960,5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3%。本次授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现修订为:

第十四条 本次授予总量

截至本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60%。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数为126,534,8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7%。本次授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原草案“第五章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次授予分配情况

本次授予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详细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任一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本次授予及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权益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也未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现修订为:

第十五条 本次授予分配情况

本次授予方案中,限制性股票拟授予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详细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任一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本次授予及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权益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注2: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也未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原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采用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经济增加值(EVA)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锁的业绩考核指标。限制性股票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是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则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上述2个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体现了满足股东最低收益要求基础上公司的盈利能力。

现修订为: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指标

本计划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称“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经济增加值(EVA)作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与解锁的业绩考核指标。限制性股票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股东权益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则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上述2个指标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EVA是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体现了满足股东最低收益要求基础上公司的盈利能力。

七、原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以下三者之高者:

a)20%;

b)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一年度水平的50分位;

c)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平均水平的50分位。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2)授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率以及较三年前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以下三者之高者:

a)20%;

b)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复合增长率的50分位;

同时,营业收入增长率不得小于等于0%。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资委备案;

现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一) 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 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以下三者之高者:

a) 20%;

b) 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一年度水平的50分位;

c) 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平均水平的50分位。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2) 授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率以及较三年前的复合增长率达到以下标准:

a) 20%;

b) 同行业标杆公司前三年度复合增长率的50分位。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资委备案;

八、原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一)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在各批次解锁时需达成以下条件:

a)第一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b)第二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c)第三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现修订为: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一)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在各批次解锁时需达成以下条件:

a) 第一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b) 第二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c) 第三次解锁: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九、原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二十七条部分文字

第二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对标公司的选取

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计划中拟选取30家行业属性及业务发展阶段相似且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业绩对标公司,主要基于以下标准进行筛选: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对标公司的选取

为了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绩效指标的市场可比性,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本计划中拟选取25家行业属性及业务发展阶段相似且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业绩对标公司,主要基于以下标准进行筛选:

十、原草案“第十章 激励对象的收益”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原则上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不得超过授予时点两年总薪酬的40%。若公司实际业绩超过本计划二十六条(一)所述业绩目标水平50%以上时,封顶水平可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激励对象同期年度薪酬的2倍。

现修订为:

第三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原则上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收益不得超过授予时点两年总薪酬的40%,按照国资委要求在解锁有效期内对实际收益进行调控。

十一、原草案“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或下属经营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现修订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或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原草案“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第四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三) 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现修订为:

第四十九条 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

(三) 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原草案“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应在生效等待期内摊销。因此,限制性股票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单位成本)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确定。基于最近可获得的股价信息(以2018年8月15日收盘价30.39元/股为基准),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约为13.41元。本次授予的总会计成本约为176,959.09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现修订为:

第五十条 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在本次授予计划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应在生效等待期内摊销。因此,限制性股票成本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单位成本)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确定。基于最近可获得的股价信息(以2018年8月15日收盘价30.39元/股为基准),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约为13.41元。本次授予的总会计成本约为169,683.28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8年12月初完成授予,对后续各年度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十四、原草案“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其余款项不变,次序顺延

增加款项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过程中披露进展情况,包括:

(四)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59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33,422,53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或“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1055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实际可解锁共计33,422,536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4年4月20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014年8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845号),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资委审核通过。

2014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上市部函[2014]1029号),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014年9月29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2014年10月2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4年10月24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二届监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5年1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128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52,910,082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32%。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月8日。

2016年5月18日,公司实施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变更为79,365,123股。

2016年12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部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回购注销,其中包括34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2014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锁定期内变为1094人。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部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回购注销,其中包括22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2014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锁定期内变为1072人。

2018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即2014年10月24日起24个月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包括锁定期内)的24个月至60个月为解锁期,授予日后的第四个周年日起为第三个解锁期,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至2018年10月24日,2014年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已到达。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公司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约定的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详见下表:

3、关于公司业绩满足业绩条件的说明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约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业绩条件共有三个:一是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二是关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要求,三是关于净利润的要求。

1)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a)《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约定

“解锁时点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扣除股权激励成本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同时,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再融资当年扣除再融资数额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为剔除再融资因素影响后的净利润。”

b)相关指标计算

由下表可以看出,公司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为34.09%,高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20%的净资产收益率,且高于标杆公司前一年度75分位水平。

2)关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的要求

a)《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约定

“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且不低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增长率水平。

b)相关指标计算

由下表可以看出,公司2017年度相比2013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为40.53%,高于限制性股票计划设定的26%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且高于标杆公司同期75分位水平。

3)关于净利润的要求

a)《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约定

“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b)相关指标计算

由下表可以看出,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高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1年-2013年)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数。

4、本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本次实施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与已披露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无差异。

本次可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为1055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3,422,536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28.07%,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三、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注1: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5股、派6元现金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变更为119,047,684股;

注2:上表中不包括11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其合计所持尚未解锁的共337,500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注3:上表中不包括6位2017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激励对象,其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共计172,125股,将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均符合《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对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内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满足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

监事会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055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六、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三次解锁期;公司及激励对象(除回购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三次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进行回购并注销的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解锁、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海康威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60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9,625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

2、本次回购注销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后,公司将发布回购注销完成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4年4月20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014年8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845号),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资委审核通过。

2014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上市部函[2014]1029号),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2014年9月29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2014年10月2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4年10月24日,公司二届董事会二十七次会议、二届监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5年1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128人,实际授予的股票数量52,910,082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32%。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月8日。

2016年5月18日,公司实施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变更为79,365,123股。

2016年12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部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回购注销,其中包括34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2014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锁定期内变为1094人。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部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回购注销,其中包括22位已离职激励对象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2014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锁定期内变为1072人。

2018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第三次回购注销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对部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说明

1、回购数量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337,500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有6位激励对象的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2014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第三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共计172,125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数量如下表:

注: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5股、派6元现金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2014年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变更为119,047,684股。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09,625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股份总数的0.43%,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1%。

2、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实施每10股派4元现金的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3股、转增2股、派7元现金的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实施每10股送红股5股、派6元现金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实施每10股派5元现金的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上述现金分红,未实际派发给本人,而是暂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支付;若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

同时,基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2014年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已变更为4.1111元/股(近似值)。

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与程序”、“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和“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中对于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即4.1111元/股(近似值),而上述激励对象此次应予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以前年度现金分红,公司不再派发给其本人。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2,095,119.34元(近似值),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9,227,270,473股变更为9,226,760,84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仅考虑本次回购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已经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等原因,公司决定对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09,625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律师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康威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并进入第三次解锁期;公司及激励对象(除回购及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三次解锁条件;公司本次进行回购并注销的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解锁、注销登记手续。

八、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的有关事宜,包括在出现201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各项必须事宜。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18-061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康威视”)于2018年12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理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9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12月18日15:00至2018年12月19日15:00止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络投票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提案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详见《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2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D楼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2.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2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2.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2.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5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2.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解锁条件

2.7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2.8激励对象的收益

2.9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2.10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2.11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2.12本计划的制定、审批、修订和终止

2.13信息披露

3、《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提案1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2、提案3、提案4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1的内容详见《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3号),于2018年8月2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提案2、提案3的内容详见《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实施考核办法》,均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提案4的内容详见《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56号),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提案1、2(含其子提案)、3、4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2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异地股东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5)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相关股票的投票权应由登记在册的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征求投资者意见后行使。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本人如需参加股东大会,应作为受托人由名义持有人证券公司委托参加。

2、登记时间:2018年12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3、本次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方红,电话0571-89710492,传真0571-89986895

电子邮箱:hikvision@hikvision.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董事会办公室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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