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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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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7版)

2018-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价格为港币4.75元/股,共收到募集资金总额约港币49.49亿元,其中包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本行在发售后一次性足额上缴到中央金库的所得款项港币4.50亿元。

2015年12月30日,毕马威华振对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日止因首次公开发售H股股票而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396号)。2016年1月26日,毕马威华振对本行截至2016年1月4日止因公开发售H股股票及部分行使H股超额配股权发售H股股票而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600151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1月4日,因公开发售H股股票及部分行使H股超额配股权发售H股股票,本行分别增加资本90,000万元和4,718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总额为405,871万元。

2016年2月24日,青岛银监局下发《青岛银监局关于青岛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青银监复[2016]19号),批准本行将注册资本由311,153万元变更为405,871万元。

2016年5月6日,青岛市工商局向本行核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09602K),注册资本变更为405,871万元。

10、2017年发行境外优先股

本行于2017年1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境外优先股方案等相关议案。本行于2017年3月15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境外优先股方案等相关议案,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就发行境外优先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

2017年6月2日,青岛银监局下发《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发行境外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复》(青银监复[2017]67号),同意本行境外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或等值外币,并核准本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85号),核准本行在境外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完成发行后的优先股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此外,中国证监会也核准本行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转换后的普通股可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2017年9月19日,本行于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60,150,000股。2017年9月20日,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外优先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4611)。

2017年12月22日,毕马威华振出具《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79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9月19日,本行已收到本次境外优先股发行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12.03亿美元,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78.8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人民币78.54亿元。

(三)本行历次更名

1、1998年更名

1998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下发《关于青岛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批复》(鲁银复[1998]76号),批准“青岛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青岛市商业银行”。本行就此次变更取得了更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D10014520011号)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1801009-1)。

2、2007年更名

2007年11月6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银监复[2007]485号),批准“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青岛银行”。本行就此次变更取得了更名后的《金融许可证》(B0170H237020001)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10094)。

三、本行股本和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股本总额为4,058,712,749股,股东户数共2,436户。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所有已确权内资股东的持股情况请见附件一。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份总数为60,150,000股。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假设本次发行前股东持股情况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计算,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为405,871万股,其中H股为176,303万股,内资股为229,568万股。假设本次发行A股450,977,251股,则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为450,969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本行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1)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投资、海尔空调电子、青岛海尔、海尔模具、海尔工装、海尔机器人、海尔空调器、海尔特种电冰柜等8家企业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本行81,221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0.01%。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国信实业与海天控股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本行60,35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87%。

(3)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与AMTD Investment Solutions Group Limited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本行40,1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90%。

(三)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份;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1)本行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东

截至2018年6月30日,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单独、与关联方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比例最高的前三大股东分别为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圣保罗银行、国信实业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20.01%、15.39%、14.87%。

本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仅高出第二大股东不足5%,第二、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在15%上下且持股比例相近,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均衡,均不存在相较于其他两大股东的明显优势。前三大股东公司性质及所属行业各异,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本行20.01%的股份,除青岛海尔外的7家关联企业已将其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青岛海尔代为行使,青岛海尔因而持有本行20.01%的表决权。根据青岛海尔2017年年度报告,青岛海尔将本行作为联营企业,使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并未将本行作为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不构成对本行的控制。

综上所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可以控制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亦不构成对本行的控制。

(2)本行董事会构成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共15名,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非执行董事6名,执行董事4名,独立董事5名。

1)6名非执行董事中,在海尔集团任职的董事2名,在圣保罗银行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2名,在国信集团任职的董事1名。

2)4名执行董事,包括董事长郭少泉、行长王麟、副行长杨峰江和董事会秘书吕岚。其中,董事长郭少泉同时担任本行党委书记。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其党委书记职务由青岛市委任命;其董事长职务由董事会选举产生。4名执行董事均没有在本行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或青岛当地政府机关任职的经历,且具备多年的银行业从业经验。

3)5名独立董事并非由前三大股东推荐或提名,而是由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从市场选择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且不曾在本行主要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或青岛当地政府机关任职;5名独立董事中包括具有多年银行风险管控经验的专家、熟知公司治理及资本市场运作的上市公司高管、国内知名高校金融和财务方面的教授以及专注于金融科技实务领域的IT专家等,均具备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专业能力。

综上,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在本行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有任职的董事席位分配均衡,未占本行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本行任一股东无法以其所持股份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法对董事的选任产生实质影响,无法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董事会秘书1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多年的银行业从业经验,均不曾在本行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或青岛当地政府机关任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采用内部晋升、市场化招聘等方式,其中,行长、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行长由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4)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综上,本行不存在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本行行为或者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本行行为的股东。同时,本行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的股东。

(5)认定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份;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经对比上述规定,本行不存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行《公司章程》第三百一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从本行股权结构、董事提名委派和董事会构成及高管构成、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分析,本行系青岛海尔的联营企业而非其控股子公司,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不构成对本行的控制,本行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可以控制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3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在本行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有任职的董事席位分配均衡,未占本行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本行任一股东无法以其所持股份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法对董事的选任产生实质影响,无法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曾在本行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或青岛当地政府机关任职,本行不存在能够通过董事会决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股东;本行不存在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本行行为或者通过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本行行为的股东,同时,本行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的股东。因此,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就本行所知,本行不存在投资者依其对本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而实际控制本行的情形。对照《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本行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目前股权架构对本行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1)本行股权结构稳定,前三大股东对本行长期稳定发展起到积极正面作用

本行前三大股东海尔集团、圣保罗银行和国信集团,分别自2001年、2008年和2005年入股本行,前三大股东长期稳定持有本行股份,认可本行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入股至今均长达10余年,且入股后积极支持本行的资本补充工作,前三大股东在本行2010年后的历次定向增发中,均认购了本行新增发的股份。

为配合本行A股上市需要,青岛海尔及其关联企业、国信实业等合计持有本行51.95%内资股的股东已出具《关于自愿锁定所持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分别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向本行回售上述股份。

本行的长期稳健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相对分散和制衡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作用的有效发挥。本行前三大股东均为各自所处行业的翘楚,深谙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为董事会注入先进的治理理念,不仅支持本行在长期发展方面进行基础性投入,而且支持职业经理人制度,充分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作出专业的经营决策。

(2)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并不影响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本行已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由1名行长、4名副行长和1名董事会秘书构成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本行已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并不影响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报告期内,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并未影响本行的经营稳定性

报告期内,本行虽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并不影响本行的经营稳定性,主要体现在,报告期内,本行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董事会和高管层构成也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行战略和经营理念具有持续性和一致性。因此,本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并未影响本行的经营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行前三大股东至今长期稳定持有本行股份,并已积极参与本行的增资扩股,青岛海尔及其7家关联企业、国信实业等合计持有本行51.95%内资股的股东已出具的《关于自愿锁定所持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是本行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有效措施;本行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并不影响本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报告期内,本行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并未影响本行的经营稳定性。因此,本行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不会影响本行的经营稳定性。

(四)本行股东的主要情况

1、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前十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份类别及股份性质情况如下: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2018年6月30日,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H股股份合计数。AMTD与AMTD Investment Solutions Group Limited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本行40,18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90%,该等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理;圣保罗银行持有的股份中,244.70万股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理,上表中244.70万股体现在圣保罗银行持股数量中。

(2)SS是国有股股东(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FLS是外资法人股股东(Foreig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LS是社会法人股东(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

2、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为国信实业、海尔投资、海尔空调电子。

(1)国信实业

国信实业成立于1997年,法定代表人为王建辉,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注册地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国信实业是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青岛市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要求、在规范国有资产运作的基础上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信实业的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运营及投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8年6月30日,国信实业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国信实业的总资产为211.20亿元,净资产为87.23亿元,2017年的净利润为1.70亿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国信实业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净资产为87.04亿元,2018年1-6月的净利润为0.93亿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国信实业持有本行内资股50,356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2.41%。截至2018年6月30日,国信实业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海尔投资

海尔投资成立于2000年,法定代表人为张瑞敏,注册资本25,205万元,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内。海尔投资的经营范围为集团内企业投资咨询、财务咨询;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普通机械、厨房用具、工业用机器人制造的咨询、服务;国内商业(国家危禁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批发、零售;对外投资(需专项审批的项目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屋、场地租赁;经济技术咨询;技术成果的研发及转让。

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投资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海尔投资的总资产为125.75亿元,净资产为33.63亿元,2017年净利润为2.10亿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投资的总资产为112.13亿元,净资产为36.34亿元,2018年1-6月的净利润为2.71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投资持有本行内资股40,96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09%。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投资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3)海尔空调电子

海尔空调电子成立于1999年,法定代表人为王莉,注册资本35,600万元,注册地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开发区工业园。海尔空调电子的经营范围为空调器、制冷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热泵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低温空气源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全热交换器、空气净化器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务;空调安装、维修服务;空调、暖通设备、楼宇控制设备、智能化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施工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智能家居的软件及硬件的销售、安装维护保养服务及销售;空调器、制冷设备、智能家居的合同能源管理;室内外的装饰装潢设计及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

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空调电子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海尔空调电子的总资产为62.62亿元,净资产为37.15亿元,2017年净利润为2.74亿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空调电子的总资产为61.95亿元,净资产为39.25亿元,2018年1-6月的净利润为2.10亿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空调电子持有本行内资股21,869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39%。截至2018年6月30日,海尔空调电子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H股股东为圣保罗银行和AMTD。

(1)圣保罗银行

圣保罗银行成立于1925年10月10日,注册地址位于意大利都灵市Piazza San Carlo 156。圣保罗银行是一家跨国银行,在意大利共有4,800家分支机构,为上千万客户提供服务。开拓海外市场在圣保罗银行的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收购中东欧和地中海地区十几个国家的商业银行,圣保罗银行在上述地区拥有近1,100家分支机构和760万左右的客户。此外,圣保罗银行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

截至2018年6月30日,圣保罗银行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圣保罗银行的总资产为7,968.61亿欧元,净资产为566.04亿欧元,2017年净利润为73.16亿欧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圣保罗银行的总资产为7,937.18亿欧元,净资产为512.27亿欧元,2018年1-6月的净利润为21.79亿欧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圣保罗银行持有本行H股62,475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5.39%。截至2018年6月30日,圣保罗银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AMTD

AMTD成立于2017年6月26日,主要生产经营地为香港,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AMTD的总资产为22.03亿元港币,净资产为21.10亿元港币,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净利润为4.51元港币。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的总资产为22.92亿元港币,净资产为21.95亿元港币,2018年1-6月的净利润为0.85亿元港币(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持有本行H股30,18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44%。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持有的本行股份已全部质押。

3、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报告期内股权变动情况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H股首次发行及上市前

①2015年1月1日,国信实业持有本行43,790万股股份。2014年,本行进行增资扩股,国信实业认购9,518万股本行股份。此次增资于2015年完成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国信实业持有本行53,308万股股份。

②2015年1月1日,海尔投资持有本行40,969万股股份,至2015年H股首次发行及上市前,海尔投资持有本行股份未发生变化。

③2015年1月1日,海尔空调电子持有本行21,869万股本行股份,至2015年H股首次发行及上市前,海尔空调电子持有本行股份未发生变化。

④2015年1月1日,圣保罗银行持有本行51,120万股股份。2014年,本行进行增资扩股,圣保罗银行认购11,111万股本行股份。此次增资于2015年完成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后,圣保罗银行持有本行62,231万股股份。

(2)H股首次发行及上市后至2018年6月30日

本行H股首次发行及上市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15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685号)确认的国有股转持方案,国信实业向社保基金转持2,952万股本行股份,转持完成后其持有本行股份数量由原先的53,308万股减少至50,356万股。

2017年7月,AMTD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本行H股股份。截至2018年6月30日,AMTD持有本行30,180万股股份,约占本行股份总数的7.44%,为本行持股数量占比5%以上的主要股东。

2017年至2018年2月,圣保罗银行陆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行H股股份共计244.70万股,持股比例由15.33%上升至15.3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内资股股东名册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H股股东名册,上述股份变动完成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未发生变动。

4、本行自然人股东的形成过程

除了协议转让、继承等发生的股份变动外,本行内资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包括员工股东和非员工股东)持有股份的形成过程主要如下:

(1)本行设立时原信用社员工持股转为本行股份

1996年本行以原21家城市信用社的原有股东以及青岛市财政局、捷动集团、颐中烟草、鲁煤实业4家新股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时,原21家城市信用社的原有股东及其持有的城市信用社的股份转为青岛城市合作银行的股东及股份。该部分股份中包括原城市信用社员工持股,本行目前的员工持股中有部分来自于当时信用社员工转入青岛城市合作银行时转入的股份。

本行发起设立分别取得了人民银行于1996年7月22日下发的《关于筹建青岛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银复[1996]220号)、人民银行于1996年10月29日下发的《关于青岛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6]353号)的审批同意。

(2)1999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导致自然人股东获得股份(其中1,753万元用于弥补资本金缺口,1,067万元转为新增股本)

1999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已经获得发行人于1998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并获得发行人于1999年4月23日召开的1999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本行获得了人民银行于1999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青岛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银复[1999]74号)。

(3)部分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因风险资产占款处置而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行于2004年2月21日召开二届六次董事会及于2004年3月26日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对青岛市商业银行组建时股东股本金中遗留的风险资产占款进行处置的决议》,同意对组建时遗留的风险资产占款进行处置:对规定期限内收回的待界定风险贷款,将股本金中相应的风险资产占款调整为分红股本;对规定期限内未收回的,将相应的风险资产占款从其股本总额中扣除(对自然人股东的股份,扣除风险资产占款后低于其在原信用社入股时原始股份的,保留其原始股份);对有不良贷款股东的股份,协商以其扣除风险资产占款后的股份或转让的价款抵偿所欠不良贷款;对应核减的风险资产占款,由对本行有投资意向的新股东承接该部分股份,避免出现资本金短缺或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核减经确认已实际损失的“风险资产占款”股份,并在不良贷款清收中依法收回部分以股抵债的股份。风险资产占款股本中7,868万元所对应的风险资产占款股份7,868万股和从有不良贷款的股东所应收回的股份4,459万股形成待处置股份共计12,327万股,对应的股本金额为12,327万元。

本行于2003年12月8日向青岛银监局提交了《关于对青岛市商业银行组建时股东股本金中遗留问题进行处置的请示》(青商银发[2003]207号),请示中包括青岛市商业银行组建时的股本金情况、风险资产占款的成因及危害以及对处置风险资产占款的几点建议。此外,本行向青岛市政府提交了相关汇报。

(4)本行部分员工和高管人员认购了本行剩余待处置股份

根据本行2003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对组建时股东股本金中遗留的风险资产占款进行处置的决议》所确定的原则,本行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建立经营管理人员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议》;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决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新引进管理人员认购待处置股份的决议》,同意本行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认购本行待处置股权。2007年至2011年期间,本行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先后认购了本行剩余待处置股权共计3,827万股。

青岛市政府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等情况的函》(青政函[2015]54号)对上述收回“风险资产占款”股份和认购待处置股份的过程进行了确认,认为“青岛银行2004年核减‘风险资产占款’股份系依据相关规定及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在后续开展的股东确权中,各股东对其核减后的股份进行了确认,目前已确权股份占比已超过99%,不存在未决股权纠纷。青岛银行在核减‘风险资产占款’股份过程中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青岛银行对待处置股份的处置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涉及新发行股份,已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青岛银行就待处置股份的处置总体合法合规,未发现重大法律瑕疵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发现潜在法律纠纷”。

(5)根据财金[2010]97号文进一步规范员工持股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本行对原单一职工持股50万股以上的股份进行清理,包括本行董事长郭少泉、行长王麟、原任监事长邹君秋、现任监事长陈青、以及副行长杨峰江、王瑜在内的单一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50万股以上的人员分别对外转让股份,以降低所持股份数量。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内资自然人股东共2,132户,持有本行51,811,959股内资股股份,占本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1.28%。其中,内部职工股的股东共1,008户,持有本行38,161,150股内资股股份,占本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4%。

5、本行前十大自然人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内资股东中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行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6、本行内部员工的持股情况

(1)内部员工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人数为1,008名,共持股3,816万股,占本行发行前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4%。

(2)本行内部员工股规范情况

本行不存在内部员工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20%的情形,并已对原单一持股50万股以上的股份进行了清理,清理后单一员工持股数量均不存在超过总股本1%。或50万股的情形。已确权的内部员工股东均已出具合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承诺,确认不存在代其他方持有股份的情形,购买股份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也不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且持股5万股以上的内部员工股东均已出具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上述情况符合财金[2010]97号文的有关规定。

2015年6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出具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情况的函》(青政函[2015]54号),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确认和说明。

(五)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四、本行的业务

(一)本行的业务概况

本行成立于1996年11月,系青岛市21家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而成。经过20年的经营发展,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是山东省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按照2016年末核心一级资本排名,本行在位居世界银行1000强第372位;根据香港《亚洲周刊》杂志按照2015年末资产总额排名,本行位居亚洲银行300强第172位;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首次发布2016年中国前100家银行排名榜单,按照2015年末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排名,本行位居中国前100家银行第51位;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度商业银行稳健发展能力“陀螺”(GYROSCOPE)评价,本行位居城市商业银行综合排名第7位。

本行的业务主要包括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近年来,本行资产规模不断提高,各项经营指标实现了较大突破。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3,021.59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为1,071.84亿元,吸收存款余额为1,662.00亿元,净资产266.93亿元,2018年1-6月实现净利润13.31亿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79%、12.72%和8.90%,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69%和160.07%。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在青岛、济南、东营、威海、淄博、德州、枣庄、烟台、滨州、潍坊、莱芜、临沂、济宁等十三个城市共设立13家分行,116家支行,机构总数共计130家(含总行营业部);此外本行共有99家自助银行,473台自助设备,员工3,566人,已形成扎根青岛、辐射山东的良好业务布局。

(二)本行的竞争优势

本行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奠定良好公司治理基础;

2、持续科技投入打造“接口银行”特色;

3、创新的获客模式和卓越的服务能力造就立体化的零售银行服务体系;

4、专业的交易与资产配置能力驱动大资管金融市场业务高速发展;

5、集中化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力;

6、受益于山东省经济转型升级及一带一路等有利政策。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本行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目的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固定资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二)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行拥有或占用60处建筑面积总计约为79,395平方米的房屋。本行取得该等物业的权属情况如下:

1、本行已经取得59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78,260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房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8.57%)。其中,52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75,566平方米房屋(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房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95.18%)已经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本行已经取得4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243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且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取得该等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等房屋占本行自有房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约为1.57%,具体情况如下:

本行已于2015年就该等房屋取得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且本行实际占有、使用该等房屋的时间已超过10年。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未要求本行将土地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且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亦未要求本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该等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及土地的用途为商业办公或住宅,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严格按照该等证书中载明的用途使用该等土地及房产。本行承诺,如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本行就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本行将立即办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行已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上述4处房屋使用划拨土地出具的《证明》。根据该《证明》,上述4处房屋相应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系合法取得,该局不会因上述4处房屋使用划拨土地而收回该等房屋及土地或给予本行行政处罚。

发行人律师认为,对于上述房屋,本行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鉴于本行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在本行通过出让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证之前,本行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本行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该等房屋的,均应当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费用,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情形不会对本行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3、本行已经取得1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69号天虹大厦15号楼1

(下转29版)

(上接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