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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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1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发布了《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盛琪”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码:003199,C类基金份额代码:003200)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217室

公证员:彭祎、王悦

电话:(010)58073517

传真:(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7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以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长盛盛琪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在此基础上,本次议案须经前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三:《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修改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删除一条《基金合同》触发清算条款、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至0.3%以及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修改《基金合同》事项。

(一)删除一条《基金合同》触发清算条款

删除“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则基金合同终止。”的条款。

(二)降低管理费率

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至0.3%。

(三)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将进行收益分配,并且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调整为现金分红。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二: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就删除一条《基金合同》触发清算条款、降低本基金管理费率至0.3%以及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开,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删除一条《基金合同》触发清算条款

对“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项下删除一条《基金合同》触发清算条款:

原文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降低管理费率

对“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的修改:

原文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对“第十七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第1款、第2款的修改:

原文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截至每年3、6、9、12月第五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元,则应于该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对“第十七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中“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的修改:

原文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2016年9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总户数11676户,认购总份额为2,204,781,151.29份。

为更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收益,并能够定期将投资收益落袋为安,本基金拟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 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所以基金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可行的。

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投资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限制等投资相关内容,因而对本基金投资无实质影响。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 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确实未达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特此说明。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三: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