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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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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二)

2018-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51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 (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27.2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增加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145.56万元,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本次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19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一审原告”)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就该等诉讼案件发来的 (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现将该等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受理了上述一审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合计2,835.5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承担。

2. 公司于2018年3月至4月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377号、(2017)沪01民初815号及(2017)沪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述一审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1,072.59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部分应承担的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至4月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2017)沪01民初377号案件的一审原告也于2018年4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上诉,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由本公司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相关情况详细见公司2016年度报告、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号、2018-019号),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号、2018-020号、2018-031号)。

4.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18年8月与该等诉讼案件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达成和解,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二、法院调解情况

根据(2018)沪民终210号、(2018)沪民终212号及(2018)沪民终259号《民事调解书》,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补偿一审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27.22万元。

2.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原告负担,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3.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上述诉讼案件和解增加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详见《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10号]、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12号]、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民终25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创兴 编号:临2018-052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共计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来的32份《民事裁定书》(具体民事裁定书的文号详见本公告“四、备查文件”),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其中11份《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25名自然人投资者(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准许本公司撤回该等32起诉讼案件的上诉。上述该等诉讼案件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253名自然人投资者

(二)上诉请求及其理由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由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89号、(2017)沪01民初830号、(2017)沪01民初535号、(2017)沪01民初473号、(2017)沪01民初375号、(2017)沪01民初397号、(2017)沪01民初398号、(2017)沪01民初275号、(2017)沪01民初497号、(2017)沪01民初485号、(2017)沪01民初510号、(2017)沪01民初718号、(2017)沪01民初729号、(2017)沪01民初467号、(2017)沪01民初741号、(2017)沪01民初754号、(2017)沪01民初743号、(2017)沪01民初672号、(2017)沪01民初673号、(2017)沪01民初766号、(2017)沪01民初777号、(2017)沪01民初383号及(2017)沪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各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三)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9月27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其中11起诉讼案件对应的25名二审被上诉人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了相关和解协议,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号、2018-047号)。

鉴于公司已履行和二审被上诉人就该等诉讼案件达成的和解协议,故二审被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一审起诉,公司也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二审法院陆续就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裁定撤销该等诉讼案件的原审判决,并准许二审被上诉人撤回一审起诉。

上述《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案件的受理、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等进展情况详细见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号、2017-013号、2017-021号、2017-032号),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号、2018-011号、2018-012号、2018-030号、2018-035号),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号、2018-013号、2018-031号、2018-037号)。

二、诉讼裁定结果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中11起诉讼案件对应的25名二审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至9月陆续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起诉。本公司无异议,且已履行该等和解协议,一次性补偿该等诉讼案件的二审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03.05万元。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对该等诉讼案件作出裁定,主要内容汇总如下:

1.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209号、(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84号、(2017)沪01民初400号、(2017)沪01民初403号、(2017)沪01民初674号、(2017)沪01民初705号、(2017)沪01民初706号、(2017)沪01民初789号及(2017)沪0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

2. 准许该等诉讼案件25名二审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3. 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

4.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公司共计承担3.34万元。

此外,为降低相关诉讼成本,我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其余尚未达成和解的21起诉讼案件的二审上诉,该等诉讼案件相应的一审原告为228名自然人,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应赔偿一审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2,028.74万元及部分利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等诉讼案件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本公司承担,金额合计为11.90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裁定不影响公司和相关二审被上述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其执行。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达成诉讼案件和解对公司损益的影响,详细见公司关于该等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2号、2018-047号)。

根据二审法院裁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冲回2018年1-6月份已确认的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预计将增加公司2018年第3、第4季度净利润合计15.24万元。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89号]、

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3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4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4号]、

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5号]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6号]、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7号]、

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2号]、

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2号]、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44号]、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08号]

1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0号]

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2号]

1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196号]

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1号]

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3号]

1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19号]

1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8号]

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2号]

2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49号]

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0号]

2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2号]

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3号]

2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5号]

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8号]

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0号]

2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1号]

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22号]

2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7号]

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258号]

3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316号]

3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441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