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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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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18-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18-055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2017年底,公司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事项构成同一控制下并购,上述2016年度、2015年度数据是追溯调整后数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00人,具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3)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实际收益不得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的40%,超出部分的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国电南瑞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0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近三年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7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2017年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不高于85%;2017年完成南瑞集团下达的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且ΔEVA大于0。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上述授予及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2017年国电南瑞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根据年报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48亿元,为保证后续业绩考核口径一致性,2017年还原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08亿元。

(3)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4、授予、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WIND行业分类标准,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类型相近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样本,共计20家(不包括“国电南瑞”),具体如下: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再具备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但相应调整需报国资委备案。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 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股票收盘价。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19年1月授予,公司授予的397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36325.5万元(假设授予日股价为18.23元/股),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2.《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8-05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南瑞”)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3日以会议通知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公司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奚国富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出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6.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特殊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9.授权董事会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奚国富、张建伟、吴维宁、郑玉平、闵涛、张贱明、陈松林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设国电南瑞营销中心、撤销客户服务中心(原客户服务中心职能调至营销中心),同时将审计中心更名为审计部、法务中心更名为法律部。

九、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奚国富、张建伟、吴 维宁、郑玉平、闵涛、张贱明、陈松林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参股国联智慧能源与电动交通技术创新中心(苏州)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该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600万元,股权占比10%;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1740万元,股权占比29%;苏州汇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1200万,股权占比20%;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00万,股权占比10%;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出资540万,股权占比9%;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80万,股权占比8%;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80万,股权占比8%;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60万,股权占比6%。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车联网及港口岸电智能设备关键技术、核心部件研发、设计及咨询等;电动汽车充换电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充换电、储能、港口岸电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及应用。”(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系南瑞集 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是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部分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时间另行审议并通知。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8-056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为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相关规定和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经与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同意,公司拟将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事务所”),审计费用总额不超过26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不超过60万元),聘期各一年。

信永中和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及H股审计资格,同时拥有税务师事务所AAAA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职业资格,业务范围涉及审计、管理咨询、会计税务服务等多个领域,是第一批取得证监会专项复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能够独立对国电南瑞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经验,满足国电南瑞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董事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8-057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交易必要且将一直持续,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符合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案》,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2名,出席会议的7名关联董事(奚国富、张建伟、吴维宁、郑玉平、闵涛、张贱明、陈松林)回避了表决,该预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集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科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交易情况并在本次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书面意见。具体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情况

2017年底,公司完成与控股股东南瑞集团、国网电科院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加快重组资产整合,持续优化业务结构,经对2018年度已发生及预发生的关联交易额度重新进行核查预计,公司拟新增部分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

(1)南瑞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2.21%股权;国网电科院为南瑞集团唯一股东,持有其100%股权,同时国网电科院亦为国电南瑞股东,持有公司5.49%股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网公司”)为国网电科院唯一股东,持有其100%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出资人代表。

2、关联方概况

(1)公司名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注册资本:8295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营业务: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2)公司名称: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国富

注册地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注册资本:6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电力及其它工业控制、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及信息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电力高压计量、试验及安装调试工程;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承包境外电力系统与水利电力测控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对外劳务合作。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向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企业销售商品及劳务,绝大多数合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招标合同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中标条件确定,非招标合同由双方参照市场价协议确定。

(二)向国网电科院及所属公司采购商品及劳务,按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参照市场价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18年,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国网电科院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行业特点,我国电网企业主要有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主要是为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在生产销售活动所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是无法避免的,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同基本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交易定价公允。交易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主营业务的需要,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对产品的需求,并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而且交易是持续和必要的。

2、公司与国网电科院及所属公司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及附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审计委员会意见。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8-058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以上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406 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公告编号:临2018-059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11月23日以会议通知召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6名,实到监事6名,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胡江溢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