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9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6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蒋华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2018-137号《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6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9日以邮件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1名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参与表决的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邬铭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使用期限为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议案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2018-137号《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7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该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鉴于上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797,10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6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87.60元,截至2016年11月24日,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保证金及认购款合计为人民币849,999,987.6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561,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7,438,487.60元,截至2016年11月25日,瑞银证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20ZA00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对预先投入资金进行置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5,206.83万元(其中有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实际需求,需要逐步投入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部分闲置的情况。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决议有效期
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七)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投资收益仍可能受宏观经济、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进行闲置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八)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现金管理,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使用期限为自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康达新材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8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此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补充协议成立之日起,原股份转让协议书即被替代,各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权利义务,以本次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2018年8月7日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股权的议案》,公司与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快来”)主要股东新余易快来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易快来”)以及易快来于2018年8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11,250万元,现金出资收购易快来原股东新余易快来持有的1,335.75万股股份,占易快来股权的25%。协议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9)。
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股份转让事宜进行变更。2018年12月5日,公司与新余易快来以及易快来在上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现金出资收购易快来原股东新余易快来持有的464.61万股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本次收购完成后,康达新材将持有易快来8.6957%的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此次股权收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变更内容
(一)协议各方:
标的公司:深圳市易快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快来”或“标的公司”);
受让方: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或“投资人”);
转让方:新余易快来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新余易快来”或“转让方”)。
(二)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股本结构
1、本次股份转让前,易快来的股本结构为:
■
2、本次股份转让后,易快来的股本结构为:
■
(三)交易金额及支付方式:
标的公司8.6957%股份的购买对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或由投资人书面豁免当日为先决条件满足之日,投资人应在该日后2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四)过渡期的安排:
1、各方一致同意,投资人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不再享有和履行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投资人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投资人不享有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滚存未分配利润外,投资人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享有标的公司交割日后对应的债权、资产并相应承担标的公司债务。
2、如双方协商同意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义务,投资人要在确认不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后10个工作日将未支付股份转让款部分对应的股份无偿转让回转让方并配合完成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回转过程发生的税费(如有)由投资人承担。
3、于交割日当日,标的公司应当向投资人出具经公司盖章的交割日后的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的投资人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应当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公司按照本条规定向投资人出具股东名册之当日,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
(五)标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会构成、议事规则及表决事项:
1、本次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将由5位董事组成,其中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占1个席位。实际控制人及深圳易快来应保证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的同时,促使易快来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并完成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工作。
2、董事会就下述事项做出的决议须经深圳易快来董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1)制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制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发行公司债券;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重组或上市;
(6)修改公司章程;
(7)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3、关联交易相关股东或者董事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标的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及完善标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严格按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并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优先购买权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实际控制人(“该转让方”)拟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拟转让股份”),且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目标受让方”)已经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时,投资人有权要求以同样条款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份。
上述情形发生时,该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拟转让股份的数额及转让价格和主要条件提前十五(15)日通知投资人(“转让通知”)。
投资人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十五(15)日内书面通知该转让方是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未能在该十五(15)日内完成上述书面通知的,投资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二)共同出售权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如投资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其有权以目标受让方提出的同样价格和条件,按比例(比例=投资人届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投资人届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该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与该转让方一同向目标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
投资人有权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三十(30)日内,向该转让方递交书面通知,行使其共同出售权;未能在该三十(30)日内完成上述书面通知的,投资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放弃其共同出售权。
投资人选择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标的公司、该转让方应保证目标受让方以相同价格及条件购买投资人的股份,并在拟出让的股份总数中扣除投资人按比例共同出售的部分。
上述款不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了进行股权激励之目的或转让给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分红权
如果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投资人有权按照分红时股权登记日持股比例享受分红权。
但投资人所持标的股份不享有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不参与该等分配,仍由原股东享有。
投资人同意,标的以后上市时,投资人于本协议中享有的优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或监管部门要求需要终止的,投资人同意无条件配合。
(四)付款的先决条件及交割后事项
投资人将在以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支付首期转让款:
1、向投资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标的公司股份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3、与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生效;
5、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有效通过所有必要的决议,该等决议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及本协议(如需)、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需)、同意修改标的公司章程(如需)、批准成立新的标的公司董事会(其中投资人委派1名董事);
6、至先决条件满足之日,标的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陈述、保证及承诺持续有效,且标的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未违反该等陈述、保证及承诺;
7、转让方已经将其指定账户信息提供给投资人。
上述条款约定条件满足时,转让方向投资人发出条件成就通知。投资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条件均已满足。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各方同意,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各方确认就原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原协议即被本协议所替代,各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权利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各方事先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4、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本协议各方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5、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
(2)如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各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3)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保证、承诺及陈述等,且经通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在书面通知违约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行为与救济
1、如下情形发生,视为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违约:
(1)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提交的文件在效力上存在瑕疵,导致投资人获得的权利无效、可撤销或不完整;
(2)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投资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3)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其他情形。
2、如果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违约,则投资人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停履行义务,待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投资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2)要求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转让方赔偿投资人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相关成本及费用;
(3)要求标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转让方赔偿投资人为解决争议所支付的相关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3、如下情形发生,视为投资人违约:
(1)投资人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支付义务,并且在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2)投资人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标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
(3)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其他情形。
4、如果投资人违约,则转让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停履行义务,待违约投资人违约情形消除后恢复履行;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转让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2)要求投资人赔偿转让方及/或标的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相关成本及费用;
(3)要求投资人赔偿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支付的相关成本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5、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6、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同意该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3、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效力、协议内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八)本次收购资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
(1)公司的胶粘剂产品在民用消费电子领域有着深入的市场布局,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平板、笔记本、穿戴设备的面板粘接、配件组装及零部件粘接等。易快来主要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中小尺寸液晶显示模组,产品应用于手机、智能音箱、车载等领域。交易双方在胶粘剂产品的使用及市场资源上可以共同储备、分享合作资源,充分融合各自资源优势与专业能力,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2)公司在参股易快来后将与其进行资源互补,在国家军民深度融合发展规划背景下,做大做强军工业务,提高盈利能力,进而实现稳健的业绩增长,提升股东回报水平,使康达新材获得长期的投资收益。
2、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预计对公司的业务拓展和效益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同时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和股东价值,进一步加强公司影响力和创新的核心竞争力。本次收购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次交易是公司从长远利益出发而做出的慎重决策,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公司将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关注和防范经营及管理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新余易快来及易快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39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18年11月20日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5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交易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299号(近仁庆路)明宫江景苑四楼;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蒋华女士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副董事长姚其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81,300,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716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81,267,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702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29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4%;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29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454%;反对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8-140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3,00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兴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但投资收益仍可能受宏观经济、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包含本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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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为人民币16,500万元(包含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签订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