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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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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入场券该由谁签发

2018-1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浦泓毅 ○编辑 朱茵

无论如何定义科创企业,有几个特征往往是无法回避的:即这类企业既具有无限潜力,又充满了不确定性;既有可能在几年内成为举足轻重的科技巨头,也可能在几月内遭遇证伪而被自然淘汰。如何平衡好这对矛盾,既令科创板的融资功能具备足够可及性,又不至于让名不副实的空壳企业占领市场,是发行制度设计面临的关键问题。

从海外市场的实践来看,不同市场在制度设计上都对这个问题颇费心思。尽管在具体呈现上各有千秋,但成功者的经验表现出一定相似性,即由监管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依据信息披露原则进行审核,同时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板块定位和不同时期外部环境的变化,就企业上市条件围绕盈利、规模、管理等实质性内容设置门槛并及时调整。

美国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所各司其职

以美国市场为例,美国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与一些人“注册制意味着任何企业都能轻松上市”直观印象不同,即使在注册制最为“纯粹”的美国市场,质量较低的企业尽管能够通过注册制快速上市,但往往只能栖身于粉单市场等低级市场,融资和交易都十分清淡。而要登陆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等知名市场,得到主流投资群体的关注,仍要过由交易所执掌的审核关。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发行注册,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核,二者独立分工。美国股票发行注册及上市审核周期为4至6个月,整体上市周期为6至9个月。SEC主要依据信息披露原则进行审核,原则上不对公司的盈利、管理等实质性内容设置门槛,仅关注公司“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各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原则主要是根据各自的战略而定,上市条件可包括盈利、收入、市值、现金流等指标。

历经40多年发展,纳斯达克市场吸引了大量信息科技公司,成为大量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首选地。纳斯达克交易所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多套上市标准。对于经营风险高的小型企业,纳斯达克增加以“股东权益”为核心的上市标准;对于处于高成长阶段的中型企业,纳斯达克制定更加灵活多元的上市标准,除“股东权益”指标外,还设有“市值”“总资产+收入”等标准;对于大型成熟企业,纳斯达克制定较为严格的上市标准,对盈利和现金流均有一定要求,设有“税前利润”“市值+总收入+现金流”“市值”等指标。

监管层信披审核与交易所实质性筛选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了企业上市流程高效顺畅,又避免了大量劣质企业进入市场,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保证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和市场交易的活跃。

同时,设置“市值”“市值-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等多套上市财务标准制度,使得纳斯达克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科创企业发展的差异化特点,将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特征和不同商业模式的科创企业纳入上市主体范围。如此交易所把关机制的设计逻辑也被英国、韩国等市场所效仿。

香港创业板的弯路与可取之处

香港创业板市场在设立之后则走过了一段弯路,足以为后人所鉴。

香港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被称为双重存档制度。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审核,着重于发行人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可能感兴趣的信息。港交所依据其制定的《上市规则》,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盈利、管理、市值和股票数量等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1999年11月,香港创业板正式推出。当时恰逢全球互联网热潮,至2000年3月底,已有18家新经济行业的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然而,随着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裂,不少香港创业板发行人股价连连下跌;有些更出现亏损或者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较差。同时,创业板公司上市后的筹融资行为也明显少于主板,投资者对香港创业板市场逐渐失去信心。

究其原因,香港创业板2008年前的惨淡遭遇除了生不逢时之外,一定程度上也与其推出之初为了争夺上市资源,财务标准设置过低有关。

在2008年之前,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财务未设指标,业务记录方面要求有至少24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可缩减至12个月)。2008年修订时,上述两方面的标准分别修改为 “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入总额须达2000万港元”及“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并在业务计划方面增加了“须于上市后首两份年报及半年报中汇报业务达标的成果”的要求,审核标准明显提高。在2017年港交所启动的新一轮创业板上市机制改革中,企业上市门槛则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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