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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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2018-65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五矿大厦4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刘青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张守文先生、文建元先生、张进贤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宏利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覃家壬、高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8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8-66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概述

2018年10月12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破产清算的公告》(临2018-53)。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五矿(贵州)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贵铁”)受铁合金市场持续低迷影响,连续多年亏损停产,被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僵尸企业”,纳入“处僵治困”范围。为进一步减少亏损,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矿产”)拟以债权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控股子公司五矿贵铁破产清算,或拟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五矿贵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办理五矿贵铁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二、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情况

中国矿产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矿产对被申请人五矿贵铁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五矿贵铁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矿贵铁破产清算由法院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由于难以预估破产管理人处置五矿贵铁资产的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五矿发展、中国矿产债权可回收金额,但由于五矿贵铁超额亏损基本接近其对五矿发展、中国矿产的欠款金额,故本次破产清算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将根据最终清算结果,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8-67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案情概述

2017年12月19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2017-41)。公司下属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与大亚湾宝兴钢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兴钢铁”)存在进出口业务,宝兴钢铁在业务项下对五矿钢铁存在欠款。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对欠款本金、利息、费用承担进行了确认,但宝兴钢铁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还清欠款。后宝兴钢铁又以《承诺函》确认了仍欠五矿钢铁的欠款。为追讨欠款,五矿钢铁将宝兴钢铁诉至法院。2017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矿钢铁胜诉,宝兴钢铁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五矿钢铁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相关说明

结合本次诉讼案件进展,同时综合考虑查封资产的可收回性,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述涉诉债权,本期公司进一步计提减值损失 7,561.06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本期净利润 5,670.79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