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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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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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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需进一步明确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上海莱士的控股股东为科瑞天诚和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为郑跃文和Kieu Hoang(黄凯)。

本次交易前,科瑞天诚直接持有上海莱士32.07%的股权,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集团”)直接持有上海莱士0.18%的股权,科瑞天诚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海莱士4.59%的股权,科瑞天诚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士36.84%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持有上海莱士30.34%的股权,其全资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莱士4.59%的股权,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莱士0.31%的股权,莱士中国直接和间接控制上海莱士35.23%的股权。

根据上海莱士、基立福、GDS和科瑞天诚签署的《非约束性谅解备忘录》,基立福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成为上海莱士的第二大股东。科瑞天诚同意,科瑞天诚应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之后立即向基立福委托科瑞天诚持有的上海莱士的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该等投票表决权委托完成之后,基立福应将持有足够的投票表决权以使得基立福可以控制上海莱士以实现合并上海莱士财务报表的目的。

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由于科瑞天诚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后均为上海莱士的单一第一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郑跃文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前后均为上海莱士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最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需要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正式方案时予以明确。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由于本次交易最终的审计、估值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需在最终的审计、估值结果确定后予以明确。公司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等相关方将在本次交易报告书中根据审计、估值的最终结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上述措施及承诺将在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说明》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将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为完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请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法律、审计及估值服务。其中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服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估值机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之说明的议案》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票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Binh Hoang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反对,0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1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经近期审核发现,上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出现错误,现予以更正。相关内容如下:

一、《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中关于“现就本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更正前: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对外投资公司旨在更好抓住医药健康市场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探索适应分级诊疗制度下的“共享医疗”模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属于非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更正后:

“1、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对外投资公司旨在更好抓住医药健康市场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探索适应分级诊疗制度下的“共享医疗”模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属于非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20%股权

根据公司与自然人杨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杨波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莱士”)20%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总价转让给上海莱士,上海莱士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股权转让后,兴平莱士将成为上海莱士的全资子公司。前述事项已于2018年8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总经理权限范围内事项,该交易已经上海莱士总经理批准及兴平莱士股东决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的“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

更正前:

“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事项已经上海莱士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及

“(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2017年5月4日,天诚德国与中国招商银行签署《优先级授信协议》(Senior Facility Agreement),由中国招商银行向天诚德国提供2.5亿欧元贷款。天诚德国股东天诚国际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天诚德国100%股权设定质押权,作为《优先级授信协议》项下招商银行对天诚德国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2017年1月31日,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USA, Inc.作为借款人,基立福及其部分子公司作为作为保证人,与美国银行(Bank of Amrica, N.A.)签署《美国质押担保协议》(U.S. Pledge and Security Agreement)。根据此协议,为担保基立福集团融资,基立福将其持有的100%的GDS股权用于质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存在已设定质押的风险,本次交易正式方案中将明确解质押安排,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更正后:

“本次重组预案及相关事项已经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以及

“(11)标的公司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基立福持有的GDS股权以及天诚国际持有的天诚德国股权均存在已设定质押的情形,本次交易正式方案中将明确相关质押解除的安排。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风险。”

三、《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中的“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需进一步明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更正前: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天诚财富系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莱士中国系上海莱士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同方莱士(香港)系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莱士(广东)”)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士、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上海莱士控股股东莱士中国的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进出口”)分别持有同方莱士(广东)19%、15%、15%的股权;交易对方基立福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海莱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更正后:

“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标的公司天诚德国的现有股东天诚国际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同时基立福预计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海莱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的“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并需进一步明确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更正前: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天诚财富系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对方莱士中国系上海莱士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同方莱士(香港)系同方莱士医药产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莱士(广东)”)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莱士、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上海莱士控股股东莱士中国的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进出口”)分别持有同方莱士(广东)19%、15%、15%的股权;交易对方基立福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海莱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更正后:

“根据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标的公司天诚德国的现有股东天诚国际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同时基立福预计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海莱士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更正后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将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查询。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或“公司”)拟向Grifols S.A.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全部或部分股权,向Tiancheng (Germany)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AG(以下简称“天诚德国”)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天诚德国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现就本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1、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对外投资公司旨在更好抓住医药健康市场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探索适应分级诊疗制度下的“共享医疗”模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属于非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20%股权

根据公司与自然人杨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杨波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莱士”)20%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总价转让给上海莱士,上海莱士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股权转让后,兴平莱士将成为上海莱士的全资子公司。前述事项已于2018年8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总经理权限范围内事项,该交易已经上海莱士总经理批准及兴平莱士股东决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的资产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均不属于同一资产,该等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

特此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11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莱士中国的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于今日接到控股股东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中国”)的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的函告,获悉深圳莱士部分股份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部分股份质押情况

二、上述关于部分股份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三、截至2018年12月6日,莱士中国的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228,119,166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4,974,622,099股)的4.59%,本次质押后,深圳莱士共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228,110,000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4.59%;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737,239,166股,合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714,516,800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34.47%。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12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

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函告,获悉科瑞天诚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的38,000,000股上海莱士股票、科瑞天诚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瑞金鼎”)质押给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的59,013,000股上海莱士股票、科瑞金鼎质押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的22,211,996股上海莱士股票,合计119,224,996股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鉴于前述情况,如科瑞天诚与信达证券、科瑞金鼎与申万宏源及金元证券未能在近期达成一致,信达证券、申万宏源、金元证券将有权在公司复牌后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可能导致科瑞天诚、科瑞金鼎被动减持。

如发生上述情形,科瑞天诚的质权人信达证券、科瑞金鼎的质权人申万宏源、金元证券将分别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最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针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3个交易日(针对大宗交易方式)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将不超过119,224,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且在减持期间内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若此期间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瑞天诚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595,529,564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4,974,622,099股)的32.07%;科瑞金鼎持有本公司股份228,119,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

3、截至2018年12月6日,科瑞天诚共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510,529,252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30.36%;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科瑞集团”)、科瑞金鼎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832,587,364股,合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747,095,148股,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35.12%。

二、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如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区间如股票处于停牌状况,则无法减持股份);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9,224,9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且在减持期间内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瑞天诚、科瑞金鼎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科瑞天诚、科瑞金鼎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当前科瑞天诚、科瑞金鼎与上述质权人信达证券、申万宏源、金元证券保持密切沟通,正在积极采取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本次减持计划受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应对措施等因素影响,是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3、截至2018年12月6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集团、科瑞金鼎质押的公司股份中119,224,996股已构成违约,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51%,占公司总股本的2.40%,存在平仓风险。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将会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目前,公司暂时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4、如本次减持被动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暂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7、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科瑞天诚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12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莱士中国存在可能

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 ,“莱士中国”)函告,获悉莱士中国质押给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的上海莱士股票88,000,000股、莱士中国质押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的上海莱士股票32,400,000股,合计120,400,000股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鉴于前述情况,如莱士中国与开源证券、国海证券未能在近期达成一致,开源证券、国海证券将有权在公司复牌后对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可能导致莱士中国被动减持。

如发生上述情形,莱士中国的质权人开源证券、国海证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最新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针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3个交易日(针对大宗交易方式)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将不超过120,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且在减持期间内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若此期间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 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莱士中国持有本公司股份1,509,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4%。

3、截至2018年12月6日,莱士中国共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486,406,800股,分别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29.88%;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共持有上海莱士股份1,737,239,166股,合计质押所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714,516,800股,分别占上海莱士目前总股本的34.47%。

二、本次可能被动减持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如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则停止减持股份;减持区间如股票处于停牌状况,则无法减持股份);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莱士中国可能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20,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且在减持期间内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莱士中国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由于莱士中国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因部分金额逾期构成违约,可能导致被动减持;

2、当前莱士中国与质权人开源证券、国海证券保持密切沟通,正在积极采取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本次减持计划受莱士中国后续应对措施等因素影响,是否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3、截至2018年12月6日,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质押的公司股份中120,400,000股已构成违约,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93%,占公司总股本的2.42%,存在平仓风险。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各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将会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目前,公司暂时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4、如本次减持被动实施,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莱士中国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暂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7、目前,公司日常经营及生产活动正常,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莱士中国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