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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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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8-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ST宏盛 公告编号:临2018-037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截至目前,受让方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 本次拟转让股份过户尚未办理完成,提醒投资者关注进展并注意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知合”)通知,拉萨知合于2018年12月7日与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德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拉萨知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41,639,968股转让给西藏德恒,占公司总股本的25.88%。

1、本次股份变动情况

2、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2)受让方基本情况

3、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41,639,968股股份(对应股份比例25.8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对价合计人民币10亿元(大写:壹拾亿元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转让前,拉萨知合持有本公司股份 41,639,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8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本次转让后,西藏德恒将持有本公司股份 41,639,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5.88%,本次交易将使西藏德恒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汤玉祥先生等7名自然人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汤玉祥、牛波、张宝锋、杨张峰、王建军、游明设、谢群鹏七人作为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46%、8%、8%、8%、8%、14%、8%的股权,通过控制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进而对西藏德恒进行控制)。

本次股份转让后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西藏德恒和拉萨知合分别编制了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审查申请,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因此,标的股份的过户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宏盛

股票代码:600817

信息披露义务人: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城关花园嘎吉小区一排二幢4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23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宏盛科技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全部转让其持有的宏盛科技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并不再持有宏盛科技的股份。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8年12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德恒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西藏德恒转让其持有的宏盛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639,968股,占宏盛科技总股本的25.8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拉萨知合持有宏盛科技无限售流通股41,639,968股,占宏盛科技总股本的25.88%。本次权益变动后,拉萨知合不再持有宏盛科技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27日,拉萨知合与西藏德恒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1. 标的股份

拉萨知合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2. 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为41,639,968股股份,每股价格为24.02元,合计价格为1,000,192,031.36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交易对价为1,000,000,000.00元(大写:壹拾亿元整)。

3. 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将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于西藏德恒指定的银行以拉萨知合名义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的银行费用(如有)由拉萨知合承担。在监管账户开立后下一个工作日,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0%即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第一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

(2)拉萨知合应在第一笔交易对价到监管账户且有关本次交易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与西藏德恒一并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审查事宜,且保证其需提交材料的完备性。

(3)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30%即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第二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拉萨知合在第二笔交易对价到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与西藏德恒一并办理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解除监管账户内500,000,000.00元(大写:伍亿元整)的监管。

(4)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2%即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第三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股东大会决议日后下一个工作日,双方解除监管账户内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的监管。如因西藏德恒原因导致辞职日后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新任董事和监事选举的,则在辞职日起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双方仍应解除监管账户内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的监管。

(5)在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拉萨知合逐步完成标的公司印鉴、账簿、档案等的移交。在该等移交完成(以双方签署移交确认单为准)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0%即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内。

(6)自交割日起满9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3%即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 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

(7)自交割日起满12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5%即50,000,000.00(大写:伍仟万元整)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

4. 上市公司治理及交割后事项

本次交易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拉萨知合应协助、推动完成由其提名的董事、监事的辞职事宜。西藏德恒有权按照法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提名。拉萨知合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法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拉萨知合保证在第三笔交易对价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的同日,标的公司完成如下事宜:(a)标的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向公司辞职并公告;(b)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西藏德恒推荐的人选为新任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c)标的公司发出审议董事和监事选举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西藏德恒应及时提名和推荐相关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西藏德恒充分尊重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如果届时根据标的公司长期发展需要,标的公司拟将现有资产通过合法方式处置的,拉萨知合有权、且有义务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以公允价值参与收购,现有资产处置的截止时间和具体方案将由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和披露,西藏德恒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配合现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现有资产的处置不构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为西藏德恒受让标的公司股份,不涉及在本协议签署前标的公司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除标的公司或有负债外,原属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股份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将与母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等员工将由拉萨知合进行安置,如导致标的公司产生任何给付义务或损失,均由拉萨知合全部承担。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员工,根据现有业务需要进行调整,如涉及安置工作的,拉萨知合负责安置并承担所有费用。

5. 各方的声明及保证

5.1 西藏德恒声明及保证

5.1.1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西藏德恒根据拉萨知合的要求向拉萨知合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1.2 西藏德恒保证其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系合法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因西藏德恒资金来源问题无法实施或者被迫终止,否则西藏德恒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10%向拉萨知合承担赔偿责任。

5.2 拉萨知合的声明及保证

5.2.1 关于标的股份

(1)拉萨知合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如标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拉萨知合应承担违约责任。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未经西藏德恒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宏盛科技股份;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会以增持宏盛科技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宏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宏盛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宏盛科技的控制权。

5.2.2 关于标的公司

拉萨知合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标的公司和拉萨知合根据西藏德恒要求向西藏德恒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其法定账目已完整、真实、准确列明标的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或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事项外:标的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对其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事实;在交割日前(含交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或有负债,且不会因交割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出现或有负债;在签署本协议前,拉萨知合其或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标的公司不会因本协议交割日前的任何事实被暂停上市或被退市、丧失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资格、或者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以公开谴责以上的纪律处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为正;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现有业务在置出前合并计算,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为正。如届时存在亏损,则由拉萨知合全额向标的公司弥补。

6. 违约责任

6.1 如西藏德恒未能按本协议第3.2.2条约定向拉萨知合支付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且延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则每延迟一天,西藏德恒应按该阶段应付而未付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三向拉萨知合支付违约金。未按本协议第3.2.2条第(1)至(5)条约定支付,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拉萨知合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但需归还西藏德恒已经支付的交易对价及其法定孳息,可要求西藏德恒承担全部交易对价的10%的违约责任。未按本协议第3.2.2条第(6)、(7)条约定支付,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每延迟一天,西藏德恒应按该阶段应付而未付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六向拉萨知合支付违约金。

6.2 如拉萨知合未能按本协议3.2.2和/或第五条约定办理交易标的变更登记手续、改组手续或者交接手续的,且延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则每延迟一天,拉萨知合应按该阶段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西藏德恒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西藏德恒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拉萨知合归还已经支付的交易对价及其法定孳息,同时要求拉萨知合承担全部交易对价的10%的违约责任。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若上述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具体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则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具体条款未作出约定,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

7.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7.2.1 西藏德恒及拉萨知合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7.2.2 本协议经西藏德恒及拉萨知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7.2.3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

7.3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7.3.1 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7.3.2 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本次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拉萨知合,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先生;转让完毕后,西藏德恒持有宏盛科技无限售流通股41,639,9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88%,公司控股股东为西藏德恒,实际控制人为汤玉祥先生等7名自然人(汤玉祥、牛波、张宝锋、杨张峰、王建军、游明设、谢群鹏七人作为通泰合智的股东,分别持有通泰合智46%、8%、8%、8%、8%、14%、8%的股权,并通过控制通泰志合间接控制宇通集团进而对西藏德恒进行控制)。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买卖宏盛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金亮

日期:2018年12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金亮

日期:2018年12月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拉萨知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金亮

日期:2018年12月7日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宏盛

股票代码:600817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3层03室

通讯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

通讯方式:0371-66899068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汤玉祥等7名合伙人代表(汤玉祥、牛波、张宝锋、杨张峰、王建军、游明设、谢群鹏七人作为管理公司通泰合智的股东,分别持有通泰合智46%、8%、8%、8%、8%、14%、8%的股权,通过控制通泰志合间接控制宇通集团进而对西藏德恒进行控制),其具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宇通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的股权,为西藏德恒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与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企业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宇通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为直接间接持股合计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参见本节“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5月,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开展任何经营,其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相关数据未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宇通集团成立于2003年04月23日,主要从事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与经营;进出口贸易;水利、电力机械、金属结构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租赁;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机械维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宇通集团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8年1-9月份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注3:2018年1-9月净资产收益率未年化处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宇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具体如下:

除前述以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05月27日,其控股股东为宇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过变更。

九、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权益变动前,拉萨知合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文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德恒持有上市公司41,639,96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8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宇通集团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88%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西藏德恒拟通过本次协议收购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旨在进一步整合优质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对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与业务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1、2018年12月7日,西藏德恒股东作出临时决定,同意西藏德恒受让宏盛科技股票的议案。

2、2018年12月7日,拉萨知合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拉萨知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3、2018年12月7日,西藏德恒与拉萨知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德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宏盛科技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德恒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宏盛科技41,639,9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88%,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西藏德恒,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汤玉祥等7名自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12月7日,西藏德恒与拉萨知合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每股24.02元的价格受让拉萨知合直接持有的宏盛科技非限售流通股份41,639,968股,总价款为1,000,192,031.36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交易对价为1,000,000,000.00元,占宏盛科技总股本的25.88%。本次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标的股份

1.1 拉萨知合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1.2 拉萨知合保证,如西藏德恒在受让标的股份后,西藏德恒将获得标的股份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利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推荐董事候选人、资产分配权、表决权、请求权等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

2. 交易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标的为41,639,968股股份,每股价格为24.02元,合计价格为1,000,192,031.36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交易对价为1,000,000,000.00元(大写:壹拾亿元整)。

3. 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将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于西藏德恒指定的银行以拉萨知合名义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办理资金监管的银行费用(如有)由拉萨知合承担。在监管账户开立后下一个工作日,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0%即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第一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

(2)拉萨知合应在第一笔交易对价到监管账户且有关本次交易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与西藏德恒一并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审查事宜,且保证其需提交材料的完备性。

(3)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30%即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第二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拉萨知合在第二笔交易对价到监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与西藏德恒一并办理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标的股份交割。

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解除监管账户内500,000,000.00元(大写:伍亿元整)的监管。

(4)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2%即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第三笔交易对价”)支付至监管账户;股东大会决议日后下一个工作日,双方解除监管账户内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的监管。如因西藏德恒原因导致辞职日后1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新任董事和监事选举的,则在辞职日起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双方仍应解除监管账户内220,000,000.00元(大写:贰亿贰仟万元整)的监管。

(5)在交割日后15个工作日内,拉萨知合逐步完成标的公司印鉴、账簿、档案等的移交。在该等移交完成(以双方签署移交确认单为准)后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20%即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内。

(6)自交割日起满9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3%即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 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

(7)自交割日起满12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西藏德恒将交易对价的5%即50,000,000.00(大写:伍仟万元整)支付至拉萨知合指定账户。

4. 上市公司治理及交割后事项

本次交易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拉萨知合应协助、推动完成由其提名的董事、监事的辞职事宜。西藏德恒有权按照法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进行提名。拉萨知合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法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拉萨知合保证在第三笔交易对价资金支付至监管账户的同日,标的公司完成如下事宜:(a)标的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向公司辞职并公告;(b)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名西藏德恒推荐的人选为新任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c)标的公司发出审议董事和监事选举事宜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西藏德恒应及时提名和推荐相关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西藏德恒充分尊重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如果届时根据标的公司长期发展需要,标的公司拟将现有资产通过合法方式处置的,拉萨知合有权、且有义务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以公允价值参与收购,现有资产处置的截止时间和具体方案将由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和披露,西藏德恒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配合现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现有资产的处置不构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本次交易为西藏德恒受让标的公司股份,不涉及在本协议签署前标的公司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除标的公司或有负债外,原属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股份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将与母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等员工将由拉萨知合进行安置,如导致标的公司产生任何给付义务或损失,均由拉萨知合全部承担。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员工,根据现有业务需要进行调整,如涉及安置工作的,拉萨知合负责安置并承担所有费用。

5. 各方的声明及保证(主要内容摘录)

5.1 西藏德恒声明及保证

5.1.1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西藏德恒根据拉萨知合的要求向拉萨知合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1.2 西藏德恒保证其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资金来源系合法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会因西藏德恒资金来源问题无法实施或者被迫终止,否则西藏德恒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10%向拉萨知合承担赔偿责任。

5.2 拉萨知合的声明及保证

5.2.1 关于标的股份

(1)拉萨知合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纠纷情形。如标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拉萨知合应承担违约责任。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在未经西藏德恒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宏盛科技股份;拉萨知合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会以增持宏盛科技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宏盛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宏盛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宏盛科技的控制权。

5.2.2 关于标的公司

拉萨知合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标的公司和拉萨知合根据西藏德恒要求向西藏德恒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其法定账目已完整、真实、准确列明标的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除标的公司已公开披露或其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事项外:标的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对其造成实质不利影响的事实;在交割日前(含交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或有负债,且不会因交割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导致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出现或有负债;在签署本协议前,拉萨知合其或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标的公司不会因本协议交割日前的任何事实被暂停上市或被退市、丧失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资格、或者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以公开谴责以上的纪律处分;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为正;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现有业务在置出前合并计算,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为正。如届时存在亏损,则由拉萨知合全额向标的公司弥补。

6. 违约责任

6.1 如西藏德恒未能按本协议第3.2.2条(同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协议的主要内容”之“3. 支付安排”所披露内容)约定向拉萨知合支付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且延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则每延迟一天,西藏德恒应按该阶段应付而未付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三向拉萨知合支付违约金。未按本协议第3.2.2条第(1)至(5)条约定支付,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拉萨知合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但需归还西藏德恒已经支付的交易对价及其法定孳息,可要求西藏德恒承担全部交易对价的10%的违约责任。未按本协议第3.2.2条第(6)、(7)条约定支付,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每延迟一天,西藏德恒应按该阶段应付而未付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六向拉萨知合支付违约金。

6.2 如拉萨知合未能按本协议3.2.2和/或第五条约定办理交易标的变更登记手续、改组手续或者交接手续的,且延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则每延迟一天,拉萨知合应按该阶段交易对价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西藏德恒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西藏德恒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拉萨知合归还已经支付的交易对价及其法定孳息,同时要求拉萨知合承担全部交易对价的10%的违约责任。

6.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若上述违约情形在本协议具体条款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则按照该条款执行;若本协议具体条款未作出约定,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

7.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7.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7.2.1 西藏德恒及拉萨知合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7.2.2 本协议经西藏德恒及拉萨知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

7.2.3 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

7.3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7.3.1 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7.3.2 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8. 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宏盛科技的负债、未解除宏盛科技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宏盛科技投资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次交易标的为41,639,968股股份,每股价格为24.02元,合计价格为1,000,192,031.36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交易对价为1,000,000,000.00元(大写:壹拾亿元整)。

(二)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自有资本金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宇通集团已经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能够覆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现金对价。

二、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西藏德恒的资本金,上述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三、协议的主要内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进度进行资金安排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价款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关于部分员工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三、协议的主要内容”中“4.上市公司治理及交割后事项”部分。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详细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详细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宏盛科技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水处理、水质检测设备销售及房地产经营租赁。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经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宇通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其电池、电机、整车控制技术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与经营;进出口贸易;水利、电力机械、金属结构件的生产与销售;房屋租赁;工程机械、混凝土机械、专用汽车的生产、销售和租赁;机械维修;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房屋租赁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旭恒置业将其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南街4号“上海沙龙邻里中心地下底商”及地下车库出租给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作为商业经营及停车场使用,上市公司的房屋租赁业务仅此一项,且仅限于一处房产的租赁,租户也只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一家。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的范围并未涵盖北京地区,与上市公司房屋租赁业务开展的地域、租户群体完全不同。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未来12个月内,承诺方不会支持上市公司增加任何房屋租赁业务,承诺方及承诺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也不会在北京地区开展任何房屋租赁业务。

2、若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18个月届满时,承诺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仍都存在房屋租赁业务,则承诺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通过支持上市公司剥离房屋租赁业务解决经营同类业务的问题。

3、除存在租赁这一相似业务外,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相似或构成竞争的相关业务。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后,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宏盛科技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除与本次协议收购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宏盛科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西藏德恒出具的自查确认文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西藏德恒不存在买卖宏盛科技股票的情况。

根据西藏德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确认文件,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西藏德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宏盛科技股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年5月,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开展任何经营,其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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