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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8-1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的含义:

一、常用词语解释

二、专业术语解释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良、杭虹、杨昊、李晓东、董锡兴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4)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5)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良、杭虹、杨昊、李晓东、董锡兴进一步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股东弘元鼎创、杨红娟、赵永明、徐公明、季富华、巨元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季富华、王进昌等两名自然人进一步承诺:

(1)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 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杭岳彪、陈念淮等两名自然人进一步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下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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