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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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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5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15:00至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715,5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21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594,2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1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05%。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778,1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116%。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提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715,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77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民初6832、6833、6834、6835、683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公司及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尊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8月21日,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祈尊公司、案外人陈某华、叶某军、张某辉、袁某军五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由五名借款人各向原告借款1,400万元。2017年8月28日,被告祈尊公司先行将5张由公司签发给其、金额均为1,40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全部背书给了原告,用于归还上述五笔借款。后因上述五名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起五起诉讼,诉请该五名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7000万元,福田法院已于2018年9月14日就上述五案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基于借款事实,取得包括涉案票据在内的五张电子商业汇票,由此而产生了基于借款合同关系的债权和基于票据关系的票据权利,该两项并存的请求权在法律上称之为请求权竞合。由于两项请求权的目的相同,任何一项请求权的实现即足以令原告实现全部的请求权目的,因此,不能在法律上同时被实现,否则,原告将获得双重利益。故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律只允许权利人择一行使,而不得同时主张。现原告在已经选择了借款合同关系向福田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后又向本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显然有悖上述法律精神。且原告在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已有判决后仍坚持本案诉请,有滥用诉权谋双重利益之嫌,有违诚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2018)沪0114民初6832、6833、6834、6835、6838号五份《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一致。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14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52,97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民初6832、6833、6834、6835、6838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