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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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6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4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冯晋敏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通过此次会议补选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如下:

王建新(独立董事)、张枫宜(独立董事)、冯晋敏,其中王建新先生为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宁芳琦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

冯晋敏女士:198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曾在网银在线,京东金额等机构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在建立运营制度体系、业务流程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管理和实践经验。

截至目前,冯晋敏女士未持有奥马电器股份,冯晋敏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冯晋敏女士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宁芳琦女士:199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宁芳琦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宁芳琦女士未持有奥马电器股份,宁芳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宁芳琦女士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7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决定聘任宁芳琦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宁芳琦女士已依法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宁芳琦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宁芳琦女士的简历、通讯方式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0日

附件:

宁芳琦女士:199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宁芳琦女士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宁芳琦女士未持有奥马电器股份,宁芳琦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宁芳琦女士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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