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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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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二O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1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信达会字[2018]第248号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12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9,97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6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749,970,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2,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1,09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9,97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 炯 张森林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100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9日一一2018年12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15:00至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9,972,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6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749,970,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2,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1,091,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衍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9,972,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91,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刘中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8-101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0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1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英飞拓:关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