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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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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60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方正PCB产业园研发楼三楼培训室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胡滨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1人,董事长刘建先生、董事孙敏女士、左进女士、吴建英先生、崔运涛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朱震宇先生、王雪莉女士、刘坚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长马建斌先生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财务总监暴楠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议案5为以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为以特别表决通过的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为关联交易议案,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5,613,016股,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冬阳、丁文昊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4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8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另行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安排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8年11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3日14:30时在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方正PCB产业园研发楼三楼培训室1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刘建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推举公司董事胡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63,885,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0227%,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名,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060,6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86%;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363%;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0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0,440,4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29%;反对20,345,6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0,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129%;反对20,345,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0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0,404,5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63%;反对20,381,5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04,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963%;反对20,381,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2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0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363%;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05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02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57%;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02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357%;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2.06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07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2.0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2.09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19,986,0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191%;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7%。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63%;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4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9363%;反对20,338,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06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3.《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4.《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5.《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024,7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60%;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9.《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374,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18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未获通过。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024,7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60%;反对20,02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9%;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411,7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8196%;反对20,021,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0357%;弃权3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魏海涛

经办律师:

丁文昊

经办律师:

胡冬阳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