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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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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
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

2018-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8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

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编号为(2018)粤03财保179号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深圳中院已受理华商银行深圳分行提出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华商银行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于2018年11月2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奥马电器、钱包金服、赵国栋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0,172,791.66元为限。

深圳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深圳中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钱包金服、赵国栋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0,172,791.66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查封、冻结通知书》主要内容

因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179号生效民事裁定,已查封、冻结下列财产: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所持有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4日。

2、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所持有的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奥马电器、钱包金服、赵国栋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00,172,791.66元为限。依据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对公司所持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以及公司所持有的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9%的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财保179号《查封、冻结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49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

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编号为(2018)粤03财保177号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深圳中院已受理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提出的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及公司控股股东赵国栋先生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

华兴银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0,176,537.30元为限。

深圳中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深圳中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70,176,537.3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查封、冻结通知书》主要内容

因华兴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深圳中院根据(2018)粤03财保177号生效民事裁定,已查封、冻结下列财产: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718*************313账号内的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2、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811*************341、811*************832、811*************555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3、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201*************561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4、冻结被申请人钱包金服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的800*************011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4,158,988.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5、冻结被申请人钱包金服在华兴银行开设的805*************313、805*************470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6、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智能在华兴银行开设的805*************461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7、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智能在华兴银行开设的805*************382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25,746,1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8、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智能在华兴银行开设的805*************391账号内的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9、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智能在中国光大银行开设的542*************252账号内的资金,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

10、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所持有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11、冻结被申请人奥马电器所持有的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6个月,冻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华兴银行向深圳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奥马电器、赵国栋、钱包智能、钱包金服的相关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70,176,537.30元为限。依据华兴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对公司所持的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以及公司所持的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同时对公司及钱包金服、钱包智能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财保177号《查封、冻结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50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68号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期收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8)湘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及案件基本情况

此前公司收到了涉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汇通”)、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的“(2018)湘民初68号”应诉通知书及随附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湖南高院已受理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资管”)因合同纠纷对公司、钱包汇通、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提起的民事诉讼案,本次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钱包汇通(平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刘颖、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资管与钱包汇通、奥马电器、赵国栋、刘颖、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的合同纠纷案,湖南资管2018年9月10日向湖南高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汇通、奥马电器、赵国栋、刘颖、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相当于人民币221,433,584.84元价值的财产。

湖南高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资管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钱包汇通、奥马电器、赵国栋、刘颖、钱包金服、钱包智能、中融金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21,433,584.8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 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目前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68 证券简称:奥马电器 公告编号:2018-151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

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及参股

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马电器”)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编号为(2018)粤03财保179号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依据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商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对公司所持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100%的股份以及公司所持有的参股公司广西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投”)19%的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

同时,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编号为(2018)粤03财保177号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依据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深圳中院对公司所持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冰箱”)100%的股份以及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100%的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智能”)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如下:

一、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基本情况

1、新增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公司通过银行通知及自我核查的方式获悉此资金被冻结或被轮候冻结事项,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未获知冻结执行申请人的信息。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累计情况:

单位:万元

注2:公司通过银行通知及自我核查的方式获悉此资金被冻结或被轮候冻结事项,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未获知冻结执行申请人的信息。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涉及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钱包智能、钱包好车。奥马电器是一家控股型企业,其本身不经营具体业务,相关业务主要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钱包金服和钱包智能不是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核心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137))

同时,钱包金服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九个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不用于日常经营收支,三个为一般户,涉及被冻结金额1.78万元,另一个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涉及被冻结募集资金为415.90万元,金额较小,未对钱包金服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钱包智能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一个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仅用于购买理财,不用于日常经营收支,两个为一般户,涉及被冻结金额1,108.60万元,金额较小,未对钱包智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一个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涉及被冻结募集资金10,098.94万元,钱包智能实施的募投项目为智能POS项目,其 2018年1-9月投入金额0万元,该项目目前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需要再投入大额资金;钱包好车被冻结的账户为基本户,涉及被冻结资金为0.16万元,未对钱包好车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前述募集资金被冻结未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钱包金服、钱包智能、钱包好车尚可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正常收支结算。因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钱包金服、钱包智能、钱包好车以及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26个,被冻结金额共计68,963.95万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20,289.95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中理财资金97,812.00万元,目前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占公司2018年9月末货币资金及理财资金余额的比例为21.6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2%。

综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未出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3、银行账户及资金被冻结原因

上述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涉及公司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财产保全案以及华兴银行的财产保全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0)。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尚未收到其他关于公司银行资金冻结的正式裁定,经公司初步判断被冻结账户与公司债务相关。

二、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新增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3、股权被冻结原因

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涉及公司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华商银行深圳分行的财产保全案以及华兴银行的财产保全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6)、《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4)、《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8)、《关于收到(2018)粤03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9)、《关于收到(2018)湘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0)。

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粤03执保229号及(2018)粤20执保56-1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公司暂无冻结执行申请人的信息,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钱包金服及钱包智能、钱包好车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的账户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户、一般户和募集资金专户等,累计冻结账户金额为68,963.95万元,冻结的账户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2%,公司主营业务主要由子公司经营,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涉及的子公司为钱包金服、钱包智能和钱包好车,对相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涉及公司与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以及华兴银行的诉讼案件,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暂时无法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银行账户的资金被冻结事项以及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