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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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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8-1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青岛海尔 股票代码:600690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关注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67.5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22.16亿元,均高于15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三、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与财务相关风险

(一)行业竞争风险

长期来看,国内白电行业市场集中度趋势向上;但短期内,因近年来行业扩张形成的高产能与行业需求下行造成的供需失衡使得行业库存量提升,而产品同质化背景下,各类产品之间均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发行人尽管在家电行业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仍然面临行业竞争风险,存在市场份额下降、产品价格下降及利润率受到进一步挤压的风险。

(二)海外市场开拓风险

发行人始终坚持全球化的经营策略,全球化经营是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发行人已在全球多个国家拥有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海外业务占比持续提升,2018年上半年海外整体收入358亿元,占公司收入之比达40.4%。海外市场受当地政治经济局势、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影响较多,上述因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地运营形成一定风险。

(三)偿债能力风险

发行人截至2018年6月末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为67.86%,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或将影响发行人经营的安全性,带来一定的偿债能力风险。随着发行人的不断发展以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资本支出需求较大,对未来资金的筹集形成一定压力。

(四)汇率风险

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呈现波动趋势,而发行人大力推进国际化经营,境外收入规模和占比逐年增加。在中国人民银行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的背景下,汇率的大幅波动不仅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可能造成汇兑损失,增加财务成本。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人民币300,7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投资方向:(1)引领消费升级,冰空等产线智能制造升级项目;(2)践行大厨电战略,成套智慧厨电产能布局项目;(3)布局“一带一路”,海外新兴市场制造基地建设项目;(4)提升创新能力,超前研发实验室、COSMOPlat工业互联网平台与U+智慧生活平台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但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会受到外部政策环境变化、行业景气度、资金和技术、人力资源、自然灾害等一些因素的制约,可能影响到项目的实施进度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

四、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一)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因此,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二)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A股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公司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赎回、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三)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产生收益,另外,如果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入所带来的收益不能覆盖利息成本,那么可转债利息支付将降低公司的利润水平。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四)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本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债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

此外,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不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有可能出现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高于公司A股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因此,如果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价格出现不利波动,同时由于可转债本身的利率较低,公司可转债交易价格也会随之出现波动甚至可能低于面值。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转债特殊的产品特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五)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导致公司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A股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将向下做调整,在同等转股规模条件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这将导致原有股东股本摊薄程度扩大。因此,存续期内公司原有股东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的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六)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因此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并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可能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此外,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发行人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的规定而受到限制,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七)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0%(含12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八)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能因为多方面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波动。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则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A股股价可能持续低于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因此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如果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A股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除上述风险外,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五、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考虑到本次发行可转债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为保护股东利益,填补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承诺将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开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投产的时间间隔;细心筹划、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

(三)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对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具体内容参见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十八、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1)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等)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未来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此外,董事会可以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股票价格、股本规模和负债结构等因素后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①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最近连续三个年度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股东大会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该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应当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并有权依据相关的司法裁决或者判决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冻结,直至其规范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如果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发行人2015-2017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505,020.99万元,占2015-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542,106.84万元的93.16%,占2015-2017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重述后)542,377.54万元的93.11%,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现金分红包含以现金方式要约回购股份计入的金额。

(三)《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度-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度-2020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同时符合现金及股票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公司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度-2020年度)现金分红规划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法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公司在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8年4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在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在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D股市场(以下简称“D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将通过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准入并挂牌交易实现。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合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交易所集团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运营主体,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适用于D股市场。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最低发行比例等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拟发行的D股股数不超过4亿股(超额配售权执行前),并可能授予簿记管理人不超过上述发行的D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该等议案已经过公司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6月11日,本次D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8年10月12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批准公司D股招股书。本次D股发行已完成,271,013,973股D股(包括来自初步发行发售的265,000,000股D股及超额配售的6,013,973股D股)已配售予投资者,并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及2018年11月30日起在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上市交易。

本次D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扩大,对公司股本结构产生影响,并可能摊薄公司每股收益。此外,D股股价波动可能对A股价格产生影响,并影响本次可转债的交易价格和投资价值。

八、其他重大事项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公告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18年1-9月营业收入13,813,877.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52,247.3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62%。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下转26版)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