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群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公司独立董事曹承宇先生、独立董事池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王贤安先生是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曹承宇、池国华、王贤安共同发表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曹承宇、池国华、王贤安共同发表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上市后,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调整,并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8 年 12 月 28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6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7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金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其中监事吴晓东因公务出差,委托监事戴金贵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曹承宇、池国华、王贤安共同发表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曹承宇、池国华、王贤安共同发表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有关内容,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完成上市后,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调整,并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12 月12 日,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 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下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本公司利用自筹部分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18年11月28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4,684.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4,684.6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先行支付的资金,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有剩余,多余部分则由公司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补充其他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
2、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的审核,截至2018 年11 月 28 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4,684.66万元。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规定,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4,684.66万元。
4、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684.66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的事项,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新农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新农股份使用募集资金4,684.6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2,000万元人民币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604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 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 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 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 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购买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4. 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5.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后将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公司将综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及时筹划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风险控制措施
1. 为控制风险,以上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和公司日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进展,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新旧条文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公司章程(草案)》的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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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13:00 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7日一2018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一2018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包括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18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特别提示和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2018-014)。
2、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第2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提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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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扫描件进行登记。异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
1、现场登记时间:
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2、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18年12月2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者传真至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18楼(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邮编:310003(信函上注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登记地点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大厦18楼证券投资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03
联系电话:0571-87230010
传 真:0571-87243169
联系邮箱:yingxf@xnchem.com、maott@xnchem.com
联系人:应小锋、毛婷婷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
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42”,投票简称为“新农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8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2月27日下午15:00一2018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 股 东 根 据 获 取 的 服 务 密 码 或 数 字 证 书 , 可 登 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有股数: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相应地方打“√” 为准。
3、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农股份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04”号文核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中汇会验【2018】4607号的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900,000元,发行费用总额为47,291,90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元(不含增值税)。
新农股份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2018年11月28日,光大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前期支付的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转至新农股份,其中: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33050166753509001099银行账户20,121.00万元、中国银行仙居支行359775443902银行账户8,269.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19945101040048377银行账户6,00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仙居县支行1207051129201362812银行账户6,000.00万元。
2018年12月12日,新农股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台州新农、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新农股份、江苏新农、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如东支行、光大证券共同签署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计划
1. 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 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购买的银行保本型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一年内、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为控制风险,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或信托产品。
4.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后将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5.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及进展,公司将综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及时筹划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以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限于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风控措施
1. 为控制风险,以上资金投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2018年12月12日,新农股份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18年12月12日,新农股份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2018年12月12日,新农股份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实施了如下核查过程:
1、获取新农股份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2、获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获取新农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资料;
4、获取新农股份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对账单;
5、获取新农股份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提醒新农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正常经营。
保荐代表人:
范国祖
保荐代表人:
袁 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18] 4660号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农股份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农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农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农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农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贤庆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金晓青
报告日期:2018年12月7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根据贵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04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万元(不含税,其中前期已支付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0,39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33050166753509001099银行账户20,121万元、中国银行仙居支行359775443902银行账户8,269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仙居县支行19945101040048377银行账户6,0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市仙居县支行1207051129201362812银行账户6,000万元),再扣除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1,929.1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18]4607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止2018年11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684.6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止2018年11月28日,发行费用中的承销和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人民币445.28万元(不含税)在前期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7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农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04”号文核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中汇会验【2018】4607号的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9,900,000元,发行费用总额为47,291,900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元(不含增值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新农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2017 年3月8日,新农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2017 年3月23日,新农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小于上述项目实际投资需求,缺口部分由公本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新农股份及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
自上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方案的议案》通过之日至2018年11月28日,新农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4,684.66万元,具体投资及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审核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新农股份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684.6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新农股份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新农股份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4,684.6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新农股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已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了中汇会鉴〔2018〕4660号《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新农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农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实施了如下核查过程:
1、获取新农股份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2、获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意见;
3、获取新农股份提供的先行投入募投项目的相关台账、合同、记账凭证、付款流水等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对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光大证券认为: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的事项,已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新农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一致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新农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新农股份使用募集资金4,684.66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保荐代表人:
范国祖
保荐代表人:
袁 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公司上述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
曹承宇 池国华 王贤安
2018年12月12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审议,现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84.66万元人民币。
全体独立董事:
曹承宇 池国华 王贤安
2018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