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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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H股股东现金红利分配不适用于本公告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11月21日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700,681,1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5,034,059.3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045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