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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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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8-08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有关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解除的具体情况

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恒兴力")将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92,200,000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1.07%,质押登记解除日为2018年12月14日,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浙江恒兴力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3,400,000股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1.78%,质押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4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期限至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止。

3.截至目前,浙江恒兴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09,991,54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44%,本次质押后累计被质押的股份数为192,400,000股,占浙江恒兴力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91.6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4%。

浙江恒兴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909,203,8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09%,本次质押后合计质押的股份数为3,564,434,675股,占其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2.61%,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45%。

三、股东的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主要用于浙江恒兴力的融资周转。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浙江恒兴力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浙江恒兴力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浙江恒兴力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