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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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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9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6日15:00至2018年12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翁中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991,1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92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0,733,3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85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7,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647%。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4,914,60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459%。

5、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991,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原实际控制人36个月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的提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2,852,0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991,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14,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邵瑞泽先生、温福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4.1非独立董事邵瑞泽

表决结果:同意150,885,1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邵瑞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8,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

4.2非独立董事温福君

表决结果:同意150,885,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温福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姜付秀先生、杨占武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5.1 独立董事姜付秀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150,885,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姜付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

5.2独立董事杨占武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150,885,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杨占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

6、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柳祎女士为公司监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885,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柳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808,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20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周某章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7,500万元。

2、原告万某志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3、原告李某升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1,750万元。

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二、裁定情况

1、原告周某章于2018年12月10日向泰州中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周某章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周某章负担。

2、原告万某志于2018年10月9日向南昌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志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3、原告李某升于2018年10月11日向南昌中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法院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8起,涉及金额合计293,819.63万元。其中1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86,223.44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12民初17号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39号

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01民初4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