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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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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240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8-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238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240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1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40号《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下称《关注函》)对公司《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中所涉有关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说明,现回复如下:

问题1. 你公司审议通过了《追讨议案》,但是你公司对我部7月18日发出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50号)及10月11日发出的《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06号)中要求说明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至今未按要求回复。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追讨议案》的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所涉及的资金占用对象、金额、形成原因、追讨具体安排等;同时,请你公司尽快回复我部相关函件中的资金占用相关问题。

【回复】

《追讨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补充公告》(2018-239)。相关函件的回复工作正在积极准备当中,公司将于近期披露对相关函件的回复,资金占用相关问题会在回复当中一一说明。

问题2.《授信议案》中部分董事投反对票并认为“凯迪生态目前处于非常时期,建议单笔或者累计超过一定金额(比如1亿元)的授信额度协议、与金融机构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均提交董事会审议,特别重要的应在董事会审批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不应该授权董事长一人处理。一次性授权给董事长的方式,有规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之嫌”、“附件《截至2018年11月30日凯迪生态合并口径有息负债表》涉及234.93亿元借款余额,金额十分巨大且未列明借款利率,本人无法判断存量债务及借款利率的合理性,也无法判断董事长在授权期间签署的协议及法律文件是否确实为存量授信业务、是否确实符合原条件”、“融资授权应该采取逐笔审批并授权,而不应该给以一个模糊的、不明确的或者是金额及条件不确定的授权”。

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反对意见、《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你公司上述议案的合规性、授权的适当性进行论证,并提供相应说明;同时,结合有关授信业务及目前生产经营现状,该议案对你公司影响相对较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结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3条、第3.5.4条的规定,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回复】

我司在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签署存量授信业务相关文件的议案》,内容为:董事会拟同意公司存量授信业务按不高于原条件进行衔接(包括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等),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规定,上述对存量授信业务的审议应当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畴,具体涉及哪些存量业务,公司已在《截至2018年11月30日凯迪生态合并口径有息负债表》中将明细列出。因涉及234.93亿元借款余额,金额巨大,因此该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未规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同时,为了审慎起见,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附加了限制条件一一按不高于原条件进行衔接(包括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调整还款计划等),原条件是明确的,因此不存在借贷金额和借贷条件不确定的问题。至于审批方式,如果采取逐笔审批并授权的方式,鉴于公司目前已有的借贷较多,况且主要针对的是展期、续贷、借新还旧的借贷,逐笔审批走流程并非必要,而且周期较长无法快速决策。在公司目前面临较大资金压力的情况下,通过董事会授权董事对公司存量授信业务按不高于原条件进行衔接,对于有效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促进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240号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问题3.《管理层处理议案》中部分董事投反对票,并称“应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主要经营管理层与资金占用方存在关联关系,恐失公正”。但在《追讨议案》投赞成票且未表明《追讨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审议权限等规定,说明《管理层处理议案》《追讨议案》是否为你公司重大决策,是否为你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如是,请尽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否,请说明具体依据;同时,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批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对外捐赠,捐赠必须列入公司年度预算;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管理层处理议案》、《追讨议案》是对被湖北证监局认定为被占用的资金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的议案;《追讨议案》是对被湖北证监局认定为被占用的资金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的议案,均系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三)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范畴,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经营层自主决定实施即可,为审慎考虑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这两个议案并不直接处置公司的实体权利,仅仅涉及诉讼或仲裁程序选择问题,不属于重大事项,因此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240号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ST凯迪 编号:2018-239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4《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薪油化工占用资金的议案》、议案5《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金湖科技、凯迪电力占用资金的议案》、议案6《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盈长江占用资金的议案》、议案7《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阳光凯迪占用资金的议案》,现将上述议案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议案4: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薪油化工占用资金的议案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2017 年5月11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公司通过子公司松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向关联方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薪油化工”)支付预付款 5.88 亿元,款项主要用于大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及其关联方偿还借款、购买三家格薪源股权、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偿还上市公司往来款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目前项目建设实际工程量2660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5.614亿元。

根据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54页“应收关联方债权”第七条,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应收中薪油化工工程款余额为5.63亿元;在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56页“应付关联方债务”中,未发现公司有应付给中薪油化工的款项。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要求公司立即做出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但是,截至2018年11月9日,公司尚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8]93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立即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建议公司在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薪油武汉化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中薪油化工立即向上市公司归还资金占用款5.63亿元。

议案5: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金湖科技、凯迪电力占用资金的议案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2017年11月28日,公司以退资名义代子公司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金湖科技”)支付2.94亿元退资款,实际支付给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凯迪电力”)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94亿元。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要求公司立即做出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但是,截至2018年11月9日,公司尚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8]93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立即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建议公司在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两家公司立即向上市公司归还资金占用款2.94亿元。

议案6: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中盈长江占用资金的议案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的交易标的中存在部分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的情况,阳光凯迪和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盈长江”)承诺,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两年内解决上述资产瑕疵问题,超期未解决,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支付瑕疵资产交易对价。经查,公司累计向阳光凯迪超额支付交易对价98.94万元,累计向中盈长江超额支付交易对价1.99亿元,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第9页、《2018年半年度报告》第26页,中盈长江剩余未补偿的业绩承诺款金额为1.74亿元。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要求公司立即做出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但是,截至2018年11月9日,公司尚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8]93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立即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建议公司在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中盈长江立即向上市公司归还资金占用款3.73亿元。

议案7:凯迪生态立即向法院起诉追讨阳光凯迪占用资金的议案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的交易标的中存在部分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林权证的情况,阳光凯迪和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盈长江”)承诺,在标的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两年内解决上述资产瑕疵问题,超期未解决,上市公司可以免于支付瑕疵资产交易对价。经查,公司累计向阳光凯迪超额支付交易对价98.94万元,累计向中盈长江超额支付交易对价1.99亿元,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0号)要求公司立即做出改正,采取诉讼等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但是,截至2018年11月9日,公司尚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8]93号)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职尽责,立即采取诉讼等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因此,建议公司在董事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阳光凯迪立即向上市公司归还资金占用款98.94万元。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交所240号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40号《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下称《关注函》),深交所要求独立董事对问题2和问题3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须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问题2涉及的《授信议案》事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通过《授信议案》,并将提交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对《授信议案》投出反对票,具体反对意见详见董事会决议。

本人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基于凯迪生态公告和提交董事会文件对凯迪生态现状的判断、《授信议案》附件即存量债务明细。

本人未发现本事项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但《授信议案》通过后,不论存量债务是否合理、金额大小、条件是否合理,其衔接与文件签署将不再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而依赖于经营管理层和董事长,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权益将完全取决于经营管理层和董事长是否致力于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本人无法对经营管理层和董事长的勤勉尽责做出保证,所以认为不依赖于程序、而依赖于个人的安排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风险。

综上,本人仍然对《授信议案》持反对意见,反对理由详见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问题3涉及的审议程序事项

本人认为,《管理层处理议案》提出授权经营管理层查清资金占用问题,如确实存在、则妥善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追回,其中并未明确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谁占用、占用多少等关键问题,根据《公司章程》,属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然而,因为《管理层处理议案》未被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所以不能再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追讨议案》明确了资金占用方、占用金额,涉及采取诉讼方式向资金占用方追讨固定金额的资金,因金额较大、且涉及到关联方,应该提交董事会,但因仅涉及追讨所用的法律方式,本人认为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威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于《关注函》问题2,本人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3条、第3.5.4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认为该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未规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 对于《关注函》问题3,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认为:《管理层处理议案》、《追讨议案》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权范围,可由经营层自主决定。同时这两个议案并不直接处置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属于重大事项,可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科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于《关注函》指出的问题2,本人参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5.3条、第3.5.4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对存量授信业务的审议应当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畴;同时,该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故未规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 关于《关注函》指出的问题3,本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认为:《管理层处理议案》、《追讨议案》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职权范围,可由经营层自主决定;两个议案均不直接处置公司的实体权利,不属于重大事项,可不需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须峰 何威风 谢科范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