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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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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8-1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18-069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4日

● 除息日:2018年12月25日

● 兑息日:2019年1月2日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格力转债”)将于2018年12月25日支付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格力转债

3、可转债代码:110030

4、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98,000万元。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

6、债券期限: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17号文。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60%、第二年为0.8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2.00%。

9、债券形式:可转换公司债券。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除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除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除息日:每年的除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除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12、信用评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3、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50%,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4日

2、除息日:2018年12月25日

3、兑息日:2019年1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格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金额为15.00元(税前)。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金额为15.00元。

对于持有“格力转债”的其他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的利息为15.00元(含税),投资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213号

联系人:邹超、魏烨华

电 话:0756-8860606

传 真:0756-8309666

(二)主承销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联系人:李晓丹、席红玉

电 话:010-83561133

传 真:010-835610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