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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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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18-1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或“本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隆平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隆平高科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申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平高科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隆平高科于2018年5月28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隆平高科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创种业将成为隆平高科控股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联创种业90%股份的评估值为138,746.84万元,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总金额为138,690万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隆平高科的批准和授权

1、2018年3月9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2018年5月11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3、2018年5月28日,隆平高科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批准

2018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向隆平高科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81号),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8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义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35号),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各方有权按照上述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8年1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700967Y)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联创种业已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隆平高科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018年11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8]2-20号《验资报告》,对隆平高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验证截至2018年11月6日,隆平高科已收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交易对方以其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出资缴纳的新增股本60,775,624.00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隆平高科已于2018年12月5日办理完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新增股份登记。

综上,本所认为,隆平高科已按照相关协议办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上述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隆平高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隆平高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隆平高科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隆平高科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年3月9日,隆平高科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隆平高科名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协议各方均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其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就股份锁定、业绩承诺及补偿、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做出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交易双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承诺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的信息披露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尚需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各方有权实施本次交易;隆平高科已按照相关协议办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上述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协议各方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相关承诺方亦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和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隆平高科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协议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隆平高科和本所各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监管部门。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丁少波 本所律师:蔡 波

本所律师:周琳凯

2018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0998 股票简称:隆平高科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

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22.82元/股。

2、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316,970,298股。

3、公司已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限售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声明和承诺

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公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投资者若对本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

本次交易前,公司未持有联创种业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创种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联创种业9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联创种业自然人股东。

2、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主要参考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28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联创种业全部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最终评估结果为联创种业90%股权的评估值为138,746.84万元,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38,690.00万元。

3、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公司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4、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5、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计算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分别为21.52元/股、22.61元/股及22.89元/股。

由于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前股价波动较大,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可以减小因二级市场短期波动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重组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加合理地反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交易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经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22.92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56,194,6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16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换股价格调整为22.82元/股。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换股价格=调整前的换股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换股价格=22.92元/股-0.10元/股=22.82元/股。

7、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

8、锁定期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隆平高科新增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之前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延长锁定期的,则以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隆平高科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隆平高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拟在深交所上市。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登记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滚存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11、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过渡期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承担并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交易对方承担的补足责任金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比例承担。

本次交易过渡期间,联创种业实现净利润6,718.33万元(未经审计),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因过渡期损益需要向上市公司补偿的情况。联创种业在过渡期间产生的具体盈利数据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股权结构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公司总股本为1,256,194,674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总股本为1,316,970,298股。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注:2018年11月16日,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与中信农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信兴业、中信建设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隆平高科193,815,722股股份转让给中信农业。2018年11月29日,新大新股份与九三集团中垦(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垦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新大新股份拟将其持有的隆平高科65,850,000股股份转让给中垦投资。鉴于前述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程序,上表仅反应相关股份过户完成前的股权结构变化。

2、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隆平高科主要从事以水稻、玉米、蔬菜为主的高科技农作物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包装、培育、繁殖、推广和销售;公司作为国内种业龙头企业,拥有丰富、优质的种质资源,杂交水稻、黄瓜研发创新能力及育种规模世界领先,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国内领先。

联创种业主要从事杂交玉米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科研实力雄厚;拥有国内一流的科研育种和企业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商业化育种理念,品种创新速度快;其种业市场营销运作能力居行业领先地位。联创种业培育的中科玉505、裕丰303、联创808、联创825等玉米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投入市场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表现优异,取得良好的市场反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隆平高科将持有联创种业90%的股权,联创种业将成为隆平高科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注入优质玉米种子资产,隆平高科将延伸在国内玉米种子行业的布局,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规模并大幅加快提升玉米市场占有率的步伐,有利于丰富公司的收入结构、强化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效提升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为公司未来快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本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实施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将明显增加,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有所提高。本次收购完成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增强。

四、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信农投资和中信农业合计持有公司21.5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信农投资和中信农业合计持有公司20.56%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仍为隆平高科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隆平高科总股本增至1,316,970,298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9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8年5月11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18年5月28日,隆平高科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18年7月2日,隆平高科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81号)。

5、2018年9月10日,隆平高科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义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35号)。

二、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股权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联创种业90%股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8年1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隆平高科持有联创种业90%股权,联创种业成为隆平高科的控股子公司。

(二)标的股权验资

2018年11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20号),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过户事宜进了验证。

(三)新增股份登记

2018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四)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年3月9日,交易双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隆平高科已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交易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约定的行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正在执行中。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就股份锁定、业绩承诺及补偿、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做出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交易双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多项协议,同时出具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所涉相关方需要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或满足的,需视前提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预计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预计不存在重大风险。

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宜的办理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股权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60,775,624股股票已完成登记公司股份预登记。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各方有权实施本次交易;隆平高科已按照相关协议办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上述交易实施过程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协议各方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相关承诺方亦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和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隆平高科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协议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隆平高科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隆平高科的股东名册。隆平高科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60,775,624股(其中限售股数量为60,775,624股),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隆平高科股份数量为1,316,970,298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8年12月21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权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新增股份锁定期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8、锁定期”。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义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2、联创种业的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材料;

3、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4、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7、隆平高科本次重组报告书等其他经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638号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31-82183880

联系人:尹贤文、罗明燕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声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隆平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意见完全是独立进行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依据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各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隆平高科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隆平高科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联创种业90%股权。

本次交易前,公司未持有联创种业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创种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联创种业9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联创种业自然人股东。

2、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方式主要参考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果,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开元评估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8〕284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联创种业全部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并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最终评估结果为联创种业90%股权的评估值为138,746.84万元,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138,690.00万元。

3、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公司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联创种业9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4、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5、发行股份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计算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分别为21.52元/股、22.61元/股及22.89元/股。

由于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前股价波动较大,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可以减小因二级市场短期波动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重组产生的影响,从而更加合理地反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因此,交易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采用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

经双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22.92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56,194,6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7月16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换股价格调整为22.82元/股。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换股价格=调整前的换股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换股价格=22.92元/股-0.10元/股=22.82元/股。

7、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

8、锁定期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取得的隆平高科新增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日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中的较晚日之前不得转让,但如果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延长锁定期的,则以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隆平高科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隆平高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拟在深交所上市。

10、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登记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滚存利润由股份登记日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联创种业主要从事杂交玉米种子研发、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收购的以玉米种子业务为主的资产为2017年11月上市公司出资4亿美元参股收购的陶氏益农在巴西的特定玉米种子业务资产(以下简称“巴西目标业务”)。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己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巴西目标业务与联创种业不属于同一资产或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且巴西目标业务属于境外业务资产,但根据上述规定及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对巴西目标业务与本次标的资产进行累计计算。根据联创种业及隆平高科2017年度财务数据及交易定价情况,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比以有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者确定;巴西项目业务营业收入按比例计算;

2、根据巴西目标业务未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指标以投资额4亿美元为依据,以交割日2017年11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6.6034元计算,合计人民币264,136.00万元。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应比例均未达到50%,但本次交易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需要累积计算的资产净额及交易金额孰高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为联创种业股东王义波、彭泽斌等45名自然人。本次交易前,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016年1月19日,上市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该次非公开发行前新大新股份持有公司14.4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伍跃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信农投资持有公司18.79%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信兴业、中信建设和信农投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信集团。

2018年6月22日至8月2日,中信兴业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增持10,785,79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6%。2018年7月10日,中信农业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增持24,0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此次股份增持后,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信农投资和中信农业合计持有公司21.5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2018年11月16日,中信兴业、中信建设与中信农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信农业协议受让中信兴业、中信建设所持有的隆平高科193,815,7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43%。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信农业、信农投资和中信兴业持有公司21.56%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预计发行股份为60,775,624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1%。本次交易完成后,中信农业、信农投资、中信兴业合计持有公司20.56%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信集团仍为隆平高科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且不构成在2016年1月19日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行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60,775,624股,发行完成后,隆平高科总股本增至1,316,970,298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9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8年5月11日,隆平高科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18年5月28日,隆平高科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18年7月2日,隆平高科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81号)。

5、2018年9月10日,隆平高科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义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35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以及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股权过户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联创种业90%股权。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8年1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隆平高科持有联创种业90%股权,联创种业成为隆平高科的控股子公司。

(二)标的股权验资

2018年11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20号),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过户事宜进了验证。

(三)新增股份登记

2018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股东名册。

(四)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实施完毕,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发生更换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8年3月9日,交易双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经生效,隆平高科已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交易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约定的行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正在执行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就股份锁定、业绩承诺及补偿、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做出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交易双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股权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60,775,624股股票已完成登记公司股份预登记。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项目主办人:陈龙飞 杨慧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