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98版)
2、投资决策机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总监主要职责是参加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投资部门和研究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执行和优化投资组合构建。
3、投资流程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战略与投资原则;
(2)宏观经济研究员把握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跟踪国内外财政、金融、货币政策和流动性变化,为投资决策提供宏观策略支持;固定收益研究员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子市场的利率走势预测及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等。
(3)固定收益部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基金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十一、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信用债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在开放期、封闭期前3个月以及封闭期最后3个月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5×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至首个开放期前,上述“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每个开放期首日至下个开放期前,“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指开放期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年,因此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为与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挂钩符合本基金的运作特征。此外,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本基金追求绝对回报的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易为广大投资者所理解。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要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以各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来源于《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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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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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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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证券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证券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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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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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安信永利信用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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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信永利信用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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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从C类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对“重要提示”部分进行了更新。
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本基金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3、对“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代销机构的内容。
5、“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内容。
6、更新了“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7、对“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