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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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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中国工商银行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新增中国工商银行销售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407,C类003408)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为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本公司自2018年12月21日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本基金与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自2018年12月21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的活动时间、优惠费率以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为准。相关优惠方案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407,以下简称“本基金”)。

二、优惠活动内容

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一次性申购本公司上述基金(限前端收费模式),享有费率折扣优惠。本次费率优惠活动如有展期、终止或调整,费率优惠规则如有变更,均以中国工商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手续费,不包括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手续费、基金赎回、转换等其他业务的费用。

2、上述基金原费率标准请详见上述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3、此次公告的优惠活动内容或业务规则如与之前公告信息不同,请以本次公告信息为准。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0755-82370688

公司网址:www.igwfmc.com

本次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关本次活动的具体事宜,敬请投资者留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签署的委托销售协议,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新增委托中原银行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中原银行的规定为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中原银行为销售机构

1、适用基金

注: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65)和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5327;C类006065)目前处于封闭期,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下一个开放期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

2、销售机构信息

销售机构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二、通过中原银行开通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原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中原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注: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65)、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3407;C类:003408)和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005327;C类006065)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中原银行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以中原银行为准,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中原银行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投资者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3、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请遵循中原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中原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本公司自2018年12月21日起在中原银行开通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

注: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65)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中原银行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四、相关说明

若今后中原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对投资起点金额、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等标准进行调整,以中原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五、业务咨询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2、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18年

12月26日至2019年1月3日

第四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开放期及申购、赎回及转换确认原则

本基金设定封闭期,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运作时段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6 个月的对应日(不包括该日),以此类推。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2018年3月26日至3月30日为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2018年6月26日至7月2日为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2018年9月26日至10月9日为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3日为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25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或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或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在开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对持有期不足一个封闭期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

3.本次开放期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开放期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到2019年1月3日,共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5.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投资者,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转换业务

1、转换份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高于本公司最低转换限额的,从其规定),最低转入金额不限。

2、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总部(包括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深圳直销中心已开通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已开通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2、场外非直销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1]月[9]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 [2018]年[12]月[21]日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6】20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479号确认,自2016年10月1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9月20日,并于2018年9月21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6】20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479号确认,自2016年10月1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10,505,632.78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708.64份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9月13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9月20日,并于2018年9月21日起进入清算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 报告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1580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0835元,基金份额总额390,946.66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66,997.15份,C类基金份额123,949.51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汇划费和银行间账户费用共计4,498.76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详情参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部分。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37,589.13元,该款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27,853.43元,该款项分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9日划回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10,662.20元,由以下三项构成:应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9,926.30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收回;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591.75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实际收回591.62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44.15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收回。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251,550.89元,该款项已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和2018年9月25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51.3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62.8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41.5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2,366.26元,该款项由本基金2018年三季度进行交易所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1,666.26元和2018年三季度进行银行间交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100.00元、结算服务费600.00元构成。佣金费用已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银行间交易手续费已于10月24日支付、结算服务费已于10月22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478,338.11元,包括应付基金管理人垫资280,949.19元、预提审计费用31,560.96元、预提信息披露费157,806.72元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8,021.24元。基金管理人垫支的款项扣除本基金清算期间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待清算结束返还给基金管理人;预提审计费用31,560.9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30日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金额31,560.96元支付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预提信息披露费157,806.72元,按照信息披露合同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26日分别支付中国证券报52,602.24元,上海证券报52,602.24元,证券时报52,602.24元;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共8,021.24元,该款项已于10月22日和10月23日分别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18年9月21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经本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9月21日确认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交易。上述基金赎回交易中确认的基金赎回C类份额为9,216.58份,赎回金额为9,986.1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9月26日返还投资者。

(2)截止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总额381,730.0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66,997.15份,C类基金份额114,732.93份。

(3)本基金清算期间,产生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共4,378.76元,该款项已分别于10月22日、10月23日和10月24日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该部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自2018年9月21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本基金产生银行汇划费120.00元,该部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为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2、清算期间产生的汇划费及银行间账户费用共计4,498.76元,该款项已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截止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9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9月21日当天需计提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利息共52.15元已于9月21日当日结息时划回托管户。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435,455.30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8年11月9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同时,划付最后清算款项的银行汇划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1]月[15]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 [2018]年[12]月[21]日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5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5】250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5]2575号确认,自2015年9月21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10月16日,并于2018年10月17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5】205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5]2575号确认,自2015年9月21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554,949,063.85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1,398.95份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10月9日,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10月16日,并于2018年10月17日起进入清算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0月1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 报告截止日2018年10月1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0.971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0.958元,基金份额总额128,024.72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126,146.07份,C类基金份额1,878.65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33,708.04元,该款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6,709.06元,该款项分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因登记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根据基金上月的交易情况对其收取基金的存出保证金进行调整,该款项于2018年11月2日划回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130.39元,由应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19.71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10.68元构成。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结息日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36.77元,该款项已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10月18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1.8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5.4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32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5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1,475.48元,该款项由本基金2018年三季度进行交易所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1,380.18元和2018年三季度进行银行间交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95.30元构成。佣金费用已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银行间交易费用已于2018年10月19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预提费用为人民币214,782.05元,为预提审计费用35,834.84元,预提信息披露费175,066.83元,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3,880.38元。其中预提审计费用35,834.84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30日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金额35,834.84元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预提信息披露费175,066.83元,按照信息披露合同该款项已于2018年11月14日分别支付中国证券报58,355.61元,上海证券报58,355.61元,证券时报58,355.61元;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3,880.38元,因银行间账户注销后不再收取,已于2018年10月17日返还基金资产。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本基金于2018年11月2日调整存出保证金,调整后,本基金银行存款调增6,709.06元,存出保证金调整后余额为零元,该项调整不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2)截止本基金基金最后运作日2018年10月16日,本基金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3,880.38元,此费用为注销银行间账户至基金管理人收到银行间账户注销通知单期间计提的账户维护费,因银行间账户注销后不需支付,于2018年10月17日返还基金资产。

(五)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1、利息收入为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2、本次清算相关的清算费为清算期间的银行汇划费,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其他费用为清算期间红字冲销账户维护费3,880.38 元,该费用因银行间账户注销后不再收取,已于2018年10月17日红字冲销后返还基金资产。

4、截止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1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其他应付款为预估剩余财产划拨银行划款手续费。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18年11月15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128,213.08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8年11月15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同时,划付最后清算款项的银行汇划费亦由份额持有人承担。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九次受限

开放期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2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受限开放期及申赎确认原则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的三个月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后的三个月对日。上述对日若为非工作日的,受限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在上述日期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受限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在受限开放期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将收取赎回费。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为本基金的第九个运作周期,2018年12月24日为本基金在第九个运作周期内的受限开放期。对受限开放期内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为[0,15%](即大于或等于0,小于或等于15%);申购数量不得超过赎回数量,当投资者的净赎回比例超过15%或为负时,本公司将对相应的赎回或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比例确认后的剩余份额不发起强制赎回。

3、本次受限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次受限开放期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共1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不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程序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在本次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可确认的净赎回比例(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为[0,15%](即大于或等于0,小于或等于15%)。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比例超过15%时,则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进行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按照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额度(即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15%)加计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后占受限开放期的实际赎回申请的比例为限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确认成功的净赎回比例不超过15%。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发生净申购(净赎回比例小于0)时,则对受限开放期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申请按照受限开放期有效赎回申请占受限开放期实际有效申购申请的比例为限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申购确认数量不超过赎回确认数量。

如本基金受限开放期净赎回比例介于[0,15%],则对受限开放期的申购及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内,将依据上述比例有限度地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5、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受限开放期,因为申赎比例限制导致投资者申购金额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申购金额为准。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参见上文“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2)申购费率

6、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因申赎比例限制导致比例确认的剩余份额不发起强制赎回。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本公司将有限度地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参见上文“4、受限开放期的净赎回比例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的说明。

(2)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率为1%。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深圳总部(包括柜台直销和网上直销)。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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