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3
债券代码:136492 债券简称:16禾嘉债
债券代码:135404 债券简称:16禾嘉0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月2日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发行的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月2日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禾嘉01,代码:135404。
(三)发行主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5亿元。
(五)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07%。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披露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禾嘉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16禾嘉01”存续期后一年上调票面利率至7.57%。
(八)债券计息期限及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8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起息日:2016年 12月 29 日。
(十)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公司债券。
(十一)信用级别:2018年6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16禾嘉01”信用等级为AA。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7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07%。每手“16禾嘉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70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8日。
(二)本次付息日:2019年1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禾嘉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1-1704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688号九天大厦10楼
联系人:徐蓬 罗昌垚
联系电话:0871-6573974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刘海彬
联系电话:021-6882464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险大厦36楼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易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4
债券代码:136492 债券简称:16禾嘉债
债券代码:135404 债券简称:16禾嘉01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控股”)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1000万股。
●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九天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4.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成交均价为10.095元/股,累计增持31,793,565.65元。截至本公告日,九天控股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427,739,639股,占公司总股本38.11%。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2018年12月21日,公司接到九天控股通知,九天控股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情况
(一)增持主体: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九天控股持有公司A股股份424,590,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九天控股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427,739,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和投资者信心,九天控股计划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A股市场整体走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择机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不低于300万股,不超过1000万股。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九天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314.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成交均价为10.095元/股,累计增持31,793,565.65元。
本次增持计划前,九天控股持有公司A股股份424,590,2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3%,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九天控股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427,739,639股,占公司总股本38.11%。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增持公司A股股份计划实施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进行减持。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其结论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在增持时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是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增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增持人本次增持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免于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上市公司名称: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见股份
股票代码:60009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云水路1号A1栋605-1号办公室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云南建工大厦8楼
股份变动性质: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业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易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滇中集团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滇中新区管委会持有滇中集团100.00%股权,为滇中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滇中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滇中新区管委会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滇中集团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开发业务。滇中集团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滇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滇中集团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放弃其所持19.00%易见股份的表决权,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38.11%降至19.11%,低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滇中新区管委会成为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易见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增持或处置易见股份的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放弃其所持19.00%易见股份的表决权,从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故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表决权委托
2018年10月7日,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有点肥科技行使。
2、终止表决权委托
2018年12月14日,九天控股与有点肥科技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不再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应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表决权放弃
2018年12月14日,九天控股出具《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保留易见股份21,447.46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11%)的表决权,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其余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00%)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直至2021年10月6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九天控股放弃其所持易见股份19.00%股份的表决权,滇中集团成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声明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九天控股
乙方:有点肥科技
2、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0月7日
3、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占易见股份股份总数的19.00%)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①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②乙方受让该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转让至乙方名下。
(2)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甲方同意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再将其所持有上述委托给乙方行使表决权的易见股份21,326.50万股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表决权内容
(1)乙方据此授权可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易见股份《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②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③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该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易见股份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3)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易见股份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标的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5、表决权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6、免责与补偿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应就乙方行使本协议项下受托权利而被要求向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因按甲方意愿行使受托权利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使其不受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如系由于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则不在补偿之列。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易见股份的在册股东;
③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④未曾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⑤甲方不享有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①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②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易见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③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从事任何损害易见股份利益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易见股份《公司章程》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者
(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九天控股
乙方:有点肥科技
2、协议签订时间:2018年12月14日
3、终止表决权委托
(1)基于双方未来的商业计划安排,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不再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应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均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不负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承诺函》
1、承诺人:九天控股
2、放弃行使表决权的承诺
(1)承诺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保留上市公司21,447.46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11%)的表决权,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21,326.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00%)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直至2021年10月6日。
(2)本承诺函出具日至2021年10月6日期间,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低于21,447.46万股时,承诺人继续保留上市公司21,447.46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
(3)本承诺函出具日至2021年10月6日期间,承诺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小于21,447.46万股时,承诺终止。
(4)如未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承诺人将对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天控股放弃表决权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因易见股份原控股股东九天控股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19.00%股份的表决权而成为易见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易见股份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业务以及相关金融科技服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滇中集团将整合公司资源继续支持上市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滇中集团已承诺于36个月内通过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出售给第三方、剥离等方式解决。除此以外,滇中集团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亦不存在以其所控制、投资的资产、业务或股权对上市公司实施购买、置换或者资产注入的重组计划。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市公司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后的实际情况及股东提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具体计划。
五、员工聘任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易见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针对易见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易见股份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1、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云南滇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滇中创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所从事业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为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在作为易见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承诺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通过以下措施解决及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同业竞争:
(1)在承诺期内,若公司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易见股份有意收购时,承诺将持有的相关企业的股权参考市场评估价格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采取以下措施消除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
①将该企业整体对外出售给第三方;
②将该企业中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剥离。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从事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新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未来公司获得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收购、开发和投资等机会,将优先提供给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选择。
(4)公司在解决及避免同业竞争方面所作的各项承诺,同样适用于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公司有义务督促并确保上述其他企业执行本文件所述各事项安排并严格遵守承诺。”
2、关联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在滇中集团作为易见股份5.00%以上股东期间,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公司及公司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公司及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易见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将督促易见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易见股份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及赎回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滇中集团子公司存在通过认购资产管理计划向易见股份子公司提供资金相关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数据不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收益。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易见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滇中集团2015-2017年财务报告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众环审字(2016)161219号、众环审字(2017)160143号及众环审字(2018)160156号号标准无保留易见审计报告,滇中集团最近三年财务信息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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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三、 合并现金流量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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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滇中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
2、滇中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关于放弃行使表决权的承诺函》;
4、滇中集团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5、滇中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6、滇中集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7、滇中集团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交所及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第十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纳菲
2018年12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纳菲
2018年12月2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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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纳菲
2018年12月21日

